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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振东被判刑12年(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0:0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余振东被判刑12年(图)

  余振东资料照片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个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

  据新华社电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3月31日在广东江
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余振东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其贪污、挪用公款一案于去年8月16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

  根据公诉机关的指控,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许超凡、经理许国俊(均在逃国外)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通过伪造有关账册平账的手段,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同时,余振东还伙同许超凡、许国俊采取假借企业之名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申请贷款,套取巨额联行资金,挪用巨额资金1.32亿美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共6730万港元,全部用于个人炒卖外汇、股票以及赌博等个人消费。

  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在香港停留期间,余振东通过变卖股票等方式,套取现金,并将侵吞、挪用所得的剩余资金转移到美国、加拿大其亲属的账户以及赌场账户中,用于外逃之用。

  同年10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同年11月5日,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向我提供刑事司法协助。经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同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2002年12月在洛杉矶将余振东拘押。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355万美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3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同年4月16日,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与我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余振东移交给我国警方。

  贪污挪用14亿元,为何只判刑12年?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慕亚平表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

  记者:我国《刑法》规定贪污人民币10万元就可以判处死刑,涉案金额已经高高越过这一“门槛”的余振东并未被处极刑,中、美和余三方签订的协议是否起到了“免死金牌”的作用?

  慕亚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在谈论国际法问题时采用国内法的标准进行衡量是没有意义的。“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做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余振东“免死”是客观结果,但“金牌”是无从谈起的。

  记者: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是双方司法协助的结果,也是政府谈判达成的妥协。如果可以这样认为,这种“妥协”是否具有国际法以及国内法的法律基础?

  慕亚平:是一种“妥协”,而且是中美双方的妥协。各国的司法体制不同,各国的主权都应当受到尊重。余振东跨出国门那一刻,余振东案件就不是一个国家所能解决的事情了。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需要相互妥协,不妥协只能是“一厢情愿”,要想余振东归国受审必须妥协。事实上,我们的妥协依然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

  记者:余振东归国受审,被看做是我国通过对外司法协作打击外逃贪官取得的“重大突破”。慕老师如何理解所谓“重大突破”?

  慕亚平:余振东是第一个由美方人员押送移交中方的外逃贪官。余振东归国受审是中美双方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的标志性事件。考虑到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特殊地位,双方的首次司法协助可能成为今后中国对外司法协助的“样本”。

  记者:但还有一种声音认为,中方在作出不判处死刑等承诺之后,才得以把余振东“引渡”回国——这是美方对中方主权的变相干涉,客观上造成了对贪官的放纵,其负面效应也不容轻视。因此中方在余案中付出了高昂的“司法代价”。请问慕老师意见。

  慕亚平:这是一种目光短浅的认识。外逃贪官是回来好,还是不回来好?不把外逃贪官弄回来,我们根本无法行使自己的管辖权。美国人放弃了执行权,而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实际上,美国人并没有越俎代庖做本来应该中国人来做的事。我们应该注意,美国人判决的是“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3项罪名,余振东的这些行为已经危害到了美国的安全,但我们指控和判决的是完全不同的“贪污”和“挪用公款”两项罪名,因此我们是在按照我们的制度和观点行使司法权。从这个意义上说,国家主权仍然是独立的。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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