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出台相关规定应对消费税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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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0:21 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征收管理,总局出
《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还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