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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须修建防空地下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0:3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自5月1日起,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必须按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地面建筑竣工验收时,防空地下室应当同步竣工验收,并由建设单位向人防主管部门申请质量认定。这是记者昨日从刚刚通过的《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中获悉的。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主管部门列为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并将
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在县城以上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新建10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抗力等级6级以上的防空地下室;新建除此之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修建抗力等级6B级防空地下室。具体比例为:一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6%~8%;二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5%~6%;三类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为4%~5%;县城为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和减少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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