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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也会成“商业贿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0:34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本报讯“打业务麻将、医生导游吃回扣、私企老板给有关领导送拜年礼券是不是商业贿赂?”前日,市工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就治理商业贿赂给百余名在长外地商人讲课,听课者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女商人险受罚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进行了解释,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在昨日的课堂上,长沙温州商会的一名金姓女商人讲述了自己差一点成了“商业贿赂”主角的故事。

  她告诉记者,以前她不清楚商业贿赂这回事,只知道生产的商品要进超市、连锁店、商场都必须交纳诸如进场费、管理费、广告费之类的费用,大家也都认为这是理所当然的事。为了把她们生产的商品打进商场,不得已给一些商场交纳进场费等费用。前些日子某工商所突然找上门来,说她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构成了商业贿赂,原因就是她向商场交纳了进场费之类的费用。后来她向市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陈述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虚高价格和垄断经营的后果,才取消了罚款。

  大商场受查处

  早在2001年,省工商局就对长沙某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进行过查处。原来这家大型零售企业利用柜台联营等方式向商品生产企业收取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等,却并没有对生产商的商品进行宣传,而是借此名义收取进场费。经请示后,国家工商局作出的答复指出:“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如果未发生宣传、广告等相应的具体商业行为,而是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以合同、补充协议等形式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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