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本月内应办理税种登记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0:50 星辰在线-长沙晚报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面广,影响大,纳税人应分别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问:《规定》对纳税人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提出了哪些新的要求? 答: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通过收集以上资料,可以满足税务机关采集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需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