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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新闻局召开《劳动合同法(草案)》发布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19 法制早报

  将具体考虑农民工因素

  在《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周后,全国人大新闻局3月27日首次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本 报记者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研究室主任李援提出了两个问题。

  吸纳意见时有没有考虑

  更适合农民工的形式?

  《法制早报》: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渠道,根据统计结果,李主任认为网络是征求意 见最主要的渠道。农民工现在是弱势群体,因为他们的文化、生活环境等各种原因使他们离网络更远一些,我们有没有更适合 农民工的一些方式来听取他们的声音,有没有考虑建立更适合他们的方式?

  李援:关于征求意见的渠道,不仅仅是农民工,大概所有的劳动者也是根据他们的不同层次可以选择不同的渠道的。 网络是一种,原来没有想到网络的意见这么多、这么快。

  除了网络之外,还可以通过信件的方式,这是比较传统的方式。这次对各地人大和工会等,比如说妇联、工会等这样 的群众团体,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者,通过这样的渠道尽可能多地提供劳动者的有关的意见。在这次吹风会上说过听取劳动 者意见的时候要注重听取工会的意见,他们的意见比较能够代表劳动者,包括农民工。

  “农民工”一词是否含有歧视性?

  《法制早报》:在劳动合同法征求意见过程中,我们有没有考虑“农民工”用词的问题。因为现在很多媒体报道在说 ,农民工的用词不准确,《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农民工”用词的选择上有没有一个考虑?

  李援:“农民工”的提法,报纸等媒体宣传的时候,我们不反对用这个提法。关键是在提农民工的提法的时候有可能 在特定的场景、特定的事件和特定的人群、事件的报道中用农民工比较确切,但是在法律中把农民工概括为一个群体,在条文 中恐怕是有困难的。

  我们现在的劳动法,是在说劳动者,把全部、有关的调整范围内的对象都概括了。所以在条文的制定和设计条文的时 候要考虑到农民工的因素,要注意到他们这些特殊的情况,要能够保护他们的利益。

  而在国务院《若干意见》的“农民工”用词的使用上,国务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采用“农民工”称谓,是经过反复 研讨斟酌、听取多方面意见后确定的。

  一是采用农民工称谓,既能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民,也能包括异地或就地转移到乡镇企业就业的农民;

  二是农民工是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的特殊群体,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三是这一称谓已经约定俗成,比较准确,比较贴切;

  四是党中央和国务院相关文件中都使用过农民工称谓,也有依据。绝大多数同志和专家都赞成文件继续用农民工称谓 ,认为对农民工歧视与否,不在于使用什么样的称谓,关键在于实行什么样的经济社会政策。

  (关于《劳动合同法(草案)》的其他解读见本报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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