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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命两地相差近3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30 法制早报

  一场交通意外事故,涉及到可能适用的四个地方标准——深圳、四川、重庆、广西

  □本报记者朱雨晨

  车祸夺去少女命

  “不!这不是真的!我要我的女儿!”尧利妈的天塌了,在看到女儿利利躺在太平间的瞬间。一声撕心裂肺的呐喊从 她那瘦小的身体爆出,震撼了在场的每一个人,人们跟着流泪……

  2006年2月7日,在四川老家与家人度过了愉快的春节,尧利搭亲戚的便车赶回深圳上班。四川与深圳相距20 00多公里,两辆车搭伴一前一后驶上了高速路。车行至渝黔高速公路重庆段31公里+310米的地方时,驶在后面的车辆 发生了意外。右后轮飞了,翻了几个跟斗后,车辆“四脚朝天”躺在路上。车内的人们赶忙往车外爬。死里逃生的人们发现, 一名女孩被压在车下动弹不了,这名女孩便是尧利。

  重庆市的交警很快赶到现场,人们也迅速把尧利送往

医院,遗憾的是,还来不及抢救,尧利便永远闭上了她那双美丽 的眼睛。辗转赶来的尧利双亲怎么也不相信这个事实,分开还不到一天,那乖巧活泼的女儿怎么说没就没了呢?

  “尧利妈天天哭。”目睹

车祸发生并参与整个事件处理的王一告诉记者,尧利妈怎么也不肯接受女儿已经死了的事实 。当车祸发生的时候,尧利妈正在集市上挑选菜种,当时人们只是告诉她尧利受伤了,让她过来看看。

  “妈,明天我就要走了,让我再给您洗洗脚吧。”在家中,尧利妈总是说听到女儿要帮她洗脚,本就体弱多病的她短 短几天就变得苍老了许多。为尧利妈的健康着想,亲戚们把尧利妈带离家乡。而远离家乡的尧利利妈,在看到与女儿年龄相仿 的女孩时,还是禁不住流泪。

  赔偿标准引争议

  “警方认为驾驶员无过错责任,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王一说,3月12日,家属接到了重庆市高速路交通执法总队 的检验测定书。据某些人宣称,该事故的责任方应是广西某厂。

  王一说,车祸发生后,他一直帮助打理善后的事情,也已经帮尧利妈她们找了律师与有关方面协商。尧利家属的全权 代理人胡律师向记者透露,与广西某厂正在协商中,关于死亡赔偿金,他计划按照尧利长期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即深 圳的标准来提起赔偿,而死者父母的抚恤金则按四川农村消费性支出标准,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大约共提起70万元的赔偿。

  而作为被要求赔偿的一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表示,将以尧利的户籍身份为抗辩理由,只按照其户籍所在 地的标准来赔。

  李方平律师就“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日前上书最高人民法院,建议取消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他 认为,本案看起来虽是小案一桩,但是却存在亟待厘清的法律适用问题。比如,死亡赔偿标准适用地问题,现在涉及到可能适 用的四个地方标准。深圳、四川、重庆还有广西。另外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还存在城乡标准的选择和认定问题。因此,他认 为这是一个标本性的案例,对以后推动有关司法解释的修改和完善提供了极好的实务素材,很有说服力和先导意义。

  律师也被震撼了

  那么,本案中到底适用何地的赔偿标准,现行法律又有哪些规定呢?

  “一般来说是按受诉法院所在地的标准来赔偿。”北京天度律师事务所的靳学孔律师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而对交通肇事案有管辖权的往 往是肇事行为发生地的法院,就本案而言应是重庆市法院。

  当然也有例外。《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如果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 计算。

  靳律师仔细算了一笔账后,赫然发现两者的区大差别。按重庆城镇居民算,本案的死亡赔偿金大约是202880元 ,与深圳相差近30万元。这个差别让他很震惊。在实践中,靳律师也代理过数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每次他都是从当事人的 利益出发,做对当事人有利的请求。虽然当初也发现这些标准后面的差异,但他一直没有去深究。如今,跳出来,再来看整个 事实,他深深被震撼了。

  “同命不同价啊。难道出身农民就注定命贱吗?”靳律师也开始感到困惑了。人死了之后得到的赔偿体现的是什么? 是物质损失还是精神损害?尧利妈说,即使对方给她一座金山银山,哪又能怎么样呢?还是换不回自己女儿的生命啊。

  深思熟虑之后,靳律师认为,人死后的赔偿体现的是人的生命价值,而生命的价值对于每个人都一样,对于每个家庭 也都一样。由此,他也呼吁建立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附四省市的资料

  深圳2004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2390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054元。

  四川2004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709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580元。

  广西2003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7361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95元。

  重庆2004年度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910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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