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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大鳄”国洪起南京受审情法之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1:30 法制早报

  □本报记者郝亚超

  国洪起,这个被称为“金融大鳄”的出身平凡但却个性复杂诡秘的资本狂人,在南京接受的第一场审判中,控、辩双 方都做足了功课。

  一边是额外承载了民众对国洪起之类“金融大鳄”愤怒情绪的国家检察机关,一边是
代表了中国律师高水平的豪华律 师阵容;而且,其辩题又关系到在国债回购这样一个证券市场中罪与非罪的判断。因此,注定会成为一个经典的案例。

  国洪起其人其案

  现年48岁的国洪起的人生轨迹,在2004年券商问题全面暴露之后,被媒体陆续挖掘了出来——

  早年,靠买卖进口大件指标,国洪起积累了第一笔财富。

  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洪起开始接触股票。精明的头脑加上对投资独特的理解,国洪起的财富爆炸式增长,“最鼎 盛的时候,他拥有的股票市值在10亿元人民币左右。”

  2000年前后,国洪起果断将手中的股票全部抛售变现,开始涉足国债交易。国洪起利用

资本市场不完善的漏洞, 疯狂敛财。国洪起曾扬言:“从中国证券市场创立以来,几乎所有违规的事情我都做过,而且不少都是第一个做的,很多事情 都是在我做过之后,才有明文规定禁止的。”

  国洪起同时也钟情于实业,其中包括山东九九公司的酒精和北京、上海的一些

房地产业务。

  国洪起拥有庞大的资本王国,——在香港和内地共有51家公司,足迹遍布山东、北京、香港、河北、福建、广东、 深圳、西安、上海等地,掌控资产达80亿元以上。

  国洪起被视为金融伦理教育的反面教材,被媒体称为“白领黑势力”:

  ——他涉嫌利用债券回购,伙同内部人员侵吞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多达20亿元的巨额资产;

  ——他涉嫌利用虚增国债做抵押,骗取广东发展银行贷款7亿元;

  ——他涉嫌以委托理财为幌子,诈骗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亿元资金;

  ——他是轰动一时的北京“嘉利来大坑事件”幕后真正的主角,“勾结”某些政府官员,“巧取豪夺”了香港嘉利来 公司在这个房地产项目中的权益;

  ……

  2004年3月23日,国洪起在北京被江苏省公安厅派出的侦查员控制并带往南京。

  2004年9月29日,国洪起被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正式批准逮捕。

  2006年3月14日,国洪起所涉众多案件中的一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公诉方为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法官也来自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次南京开庭,范围仅限于对江苏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宁禄投资事件,尚未涉及国洪起的其他重大案件。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是:国洪起、吴克夫以及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赛克赛思)合同诈骗罪。同 时指控国洪起、山东九九有限公司(下称山东九九)虚报注册资本罪。

  辩方律师的阵容相当强大,有知名刑辩律师、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田文昌,熟悉证券业务知识的北京证泰律师事 务所律师王碧青和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等8位辩护律师。

  根据控方的指控,国洪起最高可被判无期徒刑;辩方为国洪起、吴克夫二人作无罪辩护,认为此案只是普通的民事合 同纠纷,不构成犯罪。

  其中,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成为庭审焦点。

  关于合同诈骗罪

  检察院指控说,国洪起是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因证券业务关系,被告人国洪起结识了时任 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证公司”)西华路营业部负责人的被告人吴克夫。两被告人经事先商量,通过向南京禄口国 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宁禄投资公司”)出具虚假的3亿元资金的转入凭证及资金对账单,“在宁禄投资公司的有 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以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公司账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骗取了宁禄投资公司委托赛克赛思公司买 卖国债理财的资产。

  检方认为,被告单位赛克赛思公司、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人吴克夫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 取公共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国洪起的辩护律师认为,涉案合同——《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下称《理财合同》)不仅具有履行的现实可能性,而 且已经得到实际履行;赛克赛思公司不仅具有履约诚意,并且实施了履约行为;赛克赛思公司的履约行为不仅不属于虚构事实 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更没有也不可能造成侵害宁禄投资公司财产所有权的诈骗后果。因此,被告人国洪起与被告单位赛 克赛思公司和被告人吴克夫均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公诉人认为,理财合同的起因,是被告人国洪起包藏了诈骗的祸心,设计了一个圈套,布下了诱饵,把所谓的被害 人宁禄投资公司吸引到圈套里来。理财合同是所谓免费的午餐,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但是,大量证据表明:

  其一,合同的起因,是宁禄投资公司为了弥补其买卖股票的亏损而向国洪起寻求帮助;其二,合同约定的理财方式, 是宁禄投资公司为满足其保障委托资产的安全等特殊需要设计的,并不是国洪起设计的;其三,合同约定的理财期限,是参照 国洪起之前在证券市场进行交易的平均收益率即国洪起的既往业绩,围绕宁禄投资的理财目标,反复、细致地测算出来的…… 是有依据的。其四,合同约定,实际收益超过保底收益的部分,归赛克赛思公司所有。因此,如果合同履行顺利,赛克赛思公 司通过全面履行合同能够获得一定的收益,并不是义务劳动、一无所获。”

  由此,辩方得出结论——赛克赛思公司履行合同是有利益驱动的,因而具有履约的诚意:“国洪起既不是雷锋,也不 是傻瓜。”公诉人没有任何反证足以推翻上述事实进而证明理财合同是一个诱饵或陷阱,同样不能证明国洪起就是一个骗子。

  此外,辩方的另一个重要观点是,由于赛克赛思公司履行了协议期满以前的主要支付义务——累计已支付两亿余元(2 0,772.76万元),案发时,距期限届满尚有9个月,赛克赛思之所以没有如期偿付约定收益,原因在于当时同广证之 间发生了其他纠纷,资金被广证冻结,并不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约——其履约行为也不属于构成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的虚构事 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在履约过程中没有诈骗手段。

  而从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上,国洪起的辩护律师认为,宁禄投资公司的3亿元理财资金有双重保险,该公司至今仍 对广证公司享有法律上的追索权,该罪客体——宁禄投资公司的财产所有权从未发生遭受侵害的现实危险。也就是说,本案缺 失合同诈骗罪的客体要件。

  对3亿元的资金转入凭证以及资金对账单的“虚假”之认定,辩方律师认为违反常识:“人们日常的异地汇兑也都已 经通过银行一笔划过去了,哪有人还需要整车拉银子去表现资金的进出呢!连《乔家大院》里都告诉人们,从明朝开始的‘汇 通天下’是什么样的概念。给你凭证就已经是赋予你权利了。”

  “起诉书一方面称3亿元权利凭证是虚假凭证,另一方面却又指控被告人‘吴克夫根据被告人国洪起的要求指使西华 路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在宁禄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离开西华路营业部以后,再将转入宁禄投资公司账户内的3亿元资金转出 ’,这显然是自相矛盾的。因为,只有在3亿元权利凭证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才可能发生3亿元资金转入委托账户后又被转 出的问题。如果3亿元权利凭证确属虚假,就不可能发生‘转出’的事实,而如果‘转出’属实,则3亿元权利凭证就不可能 虚假。”

  情与法之辩?

  辩方律师认为,公诉方陷入了“以情代法”的思维误区。

  “公诉方在举证过程中以一种蓄意的诈骗手段为主线,紧紧围绕3亿元资金的进出,集中抓住当事人在证券业务操作 中可能发生违规操作的细节问题,推理构建出一个诈骗犯罪的完整故事。这个诈骗手段向前延伸,展示出一个蓄意诈骗的置换 资产的委托理财合同,用高额回报引诱他人上当;向后延伸,则将意外的原因,即由于广证公司出现了问题,由于广证公司冻 结了国洪起的资产这种意外的原因,推演成一个不想归还与不能归还理财资金的当然的后果。

  “这个看似合理的故事,在法律的框架下不能自圆其说。比如本案的核心问题是3亿元权利凭证的法律效力问题,公 诉人论证了那么多所谓违规操作的问题,却回避3亿元权利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回避由于3亿元权利凭证的合法有效性加上合 同约定的广证公司的监管义务,从而对宁禄投资公司的财产利益形成了双重保险这样一个最重要的法律事实,而这个事实恰恰 是揭示前面的诈骗故事不能自圆其说的根本依据。”

  ……

  在国洪起南京受审一案的相关评论中,有一种声音是“折射出国洪起金融伦理的缺失”,这也许是该案目前在罪与非 罪裁量之前所给出的最恰当的评价。伦理、情理、法理,在公众的心态和社会的影响之下,会如何影响该案的判决?

  只有时间,才能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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