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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立法保护“地球之肾”湿地资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18:15 云南日报

  新华社西安4月2日电(记者许祖华)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4月2日通过了《陕西省湿地保护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对有着“地球之肾”之称的湿地资源加强保护。

  《条例》规定,开发利用天然湿地资源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进行,不得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基本功能,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和生长环境。被禁止的行为包括:在天然湿
地范围内开垦、烧荒;擅自排放湿地蓄水;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或者野生动物栖息地;擅自采砂、采石、采矿、挖塘;擅自砍伐林木、采集野生植物,猎捕野生动物、捡拾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向天然湿地内排放超标污水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投放可能危害水体、水生生物的化学物品;向天然湿地及其周边一公里范围内倾倒固体废弃物;擅自向天然湿地引入外来物种。

  将从2006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条例》还对违反条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了具体的规定。

  陕西省有面积100公顷以上的湿地168块,总面积29.3万公顷,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1.4%,不及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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