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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凤台县400多万移民资金被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2日23:38 安徽市场报

   2003年,淮河流域发生了1954年以来的最大洪水,在沿淮各省的共同努力下,虽然淮河防汛抗洪取得了重大胜利,但仍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2003年大水后,安徽省政府将凤台县刘集乡山口村确定为移民建房安置范围,下拨每户1.5万元的移民安置资金,用于移民安置户的住房安置。然而快3年了,许郢孜自然村的130多户村民却至今没有住上新房,直到今年3月份记者前往采访时,他们仍过着一下雨便泡在水里的生活……

  虚报安置户遭查处

  记者在调查中了解到,2003年大水后,省政府将凤台县刘集乡山口村确定为移民建房安置范围,下拨每户1.5万元的移民安置资金,用于移民安置户的住房安置。当年9月,县移民办向全县居住在滩河外滩地的群众发放了一封公开信,严格界定了范围,山口村只有“居住且户籍在许郢孜自然庄的农户”可以享受每户1.5万元建房补助款。

  2003年9月底,山口村按照县、乡部署,开始进行移民安置户的核实申报工作。村里报给县移民办的名单是397户(包括分散安置户238户,集中安置户136户,二老户23户)。这397户里,只有许郢孜自然村的136户是真正符合政策的受灾户。申报的238户分散安置户中,有的在1991年大水后已进行过搬迁赔偿,此次又被列入移民户名册,有的房屋破旧无人居住,也被列入,属于严重的弄虚作假,申报不实。凤台县移民办接到这个上报名单后,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较为严重,向县政府打了份《关于山口村移民户核查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报告》,县有关领导接到报告后虽向有关人员提出严格把关的要求,但事后未能督促落实。

  据介绍,凤台县移民办将原上报的238户分散安置移民户核减34户,为204户,而事实上,2003年大水后新建或在建房只有45户,虚报了159户,该数字严重不实。2003年11月,山口村把一份严重违反安徽省移民建房工作方案规定的《山口村移民安置工作实施初步方案》上报到乡、县后,乡、县明明知道情况,却未提出反对意见。

  移民款被疯狂挪用

  据相关资料显示,安徽省移民办于2003年11月3日将第一笔安置资金拨到凤台县后,县移民办“多次”组织人员对山口村204户“分散安置”的移民户“新建房”进度和旧房拆迁情况进行“核查验收”。刘集乡、凤台县移民办和县移民领导小组分批共同出具了山口村204户“分散安置”的移民户新建房屋工程进度和拆迁老房已验收合格、予以拨款的《移民安置拨款资金证明》,刘集乡政府加盖了公章,刘集乡党委副书记、乡长高舜作为乡移民建房领导小组组长,在《证明》上加盖了私章。

  该证明和《移民建房(灾后重建)资金兑现花名册》是山口村移民户领取移民安置资金的凭据。山口村在取款时采取了下列办法:将“移民户”的私章和身份证收到村里,没有私章的由村干部去刻,没有身份证的到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然后持县移民办的资金拨付证明和资金兑现花名册到银行将款取出,存在山口村在信用社的存折上,把国务院明令禁止谎报、虚报的蓄滞洪区运用补偿资金套了过来。

  据统计,从2003年12月14日到2004年6月11日,凤台县移民办共分8笔向山口村拨付移民资金304.5万元,县里还另外补贴了100万,山口村却将此款用于新庄台土方、涵洞工程款、购买办公用品等其他项目的开支,没有发放到移民户手中。仅庄台下水涵工程一项,结算时就比当初的工程合同多支出了近56万元。到2004年底淮南市委、市政府组成的调查组查账时,400多万元移民资金,账面上只剩下十几万元。

  留党察看期间竟当选村委会主任

  据了解,2005年6月29日,淮南市纪委常委会议研究认为,山口村在移民安置工作中出现了上报移民安置名单不实、弄虚作假核查移民建房情况、未将204户分散安置的移民资金足额发给移民户而用作修筑庄台、涵洞等问题,违反了上级规定,是错误的。詹军作为山口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对此负有主要责任;对山口村财务管理中违反财经纪律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詹军留党察看1年的处分。

  204户“分散安置户”的300多万元救灾款被詹军等人挥霍了,真正受灾的许郢孜自然村的136户灾民属于县里的“集中安置户”。由于集中安置户至今没被集中安置,他们的建房补助款还在县移民办“存”着。受2005年13号台风“泰利”影响,自2005年9月1日起,安徽省沿淮地区出现强降雨,一连几天的大雨让许郢孜自然村的130多户村民再次被围困在洪水里。

  但让群众不解的是,2005年9月,山口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村委换届选举,已经被留党察看、免去党支部书记并停止村委主任职务的詹军在初选时竟又顺利成为村委主任候选人,并于10月10日参加正式选举。10月中旬,其再次当选村委会主任。

  安徽省纪委一位机关干部向记者指出,2004年2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虽说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詹军参选村主任也是不妥当的。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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