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开绿灯”是否妥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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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0:4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合肥市交通局规定,从即日起,在处理涉及外来投资者的行政执法案件中,城市交通执法人员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外来投资者情节轻微的违规行为批评教育后免于处罚。 (《新安晚报》4月1日报道)
各地政府为了吸引投资,总是会对外来投资者予以“特殊关照”,但这种照顾基本限于简化行政审批手续、优先土地使用以及在税收政策上予以优惠等,但在执法中为外来投资者“开绿灯”是否不妥当? 首先,“情节轻微”如何界定?“情节轻微”不仅仅需要执法人员“内部掌握”,还要外来投资者心知肚明。否则,很严重的违规行为在他们看来可能是“情节轻微”,或者“情节轻微”让他们像是有了“尚方宝剑”一样有恃无恐,后果是很难预料的。 其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给了外来投资者太多的“豁免权”,对那些本地的竞争者显然是不公平的。而且当大家都在路上跑起来,谁认得出来哪个和哪个是外来投资者的车辆,如果他们违反法规却得不到应有的处罚,难免其他人也会纷纷仿效,引起连锁反应。 外来投资者到一个地方投资,最看重的还是投资环境、投资回报等因素,而不会刻意在乎自己是否有特权。给予外来投资者一定的政策照顾是应该的,但这种照顾的范围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尤其是涉及到法律法规方面,更是不能随便就“开绿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