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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周刊]一起执行案件背后的违法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1: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2006年两会期间,有代表指出,目前法院存在申诉难、再审难、执行难的“三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其工作报告中认为解决“三难”是最高法院工作的重点……

  执行难,生效判决成为“法律白条”已困扰了我们多年,社会各界对此微词颇多,其中固然有诸多原因,但法院一些执法人员有法不依也是导致执行难的因素之一。

  本刊今天刊登的残疾人姜保安因法院违法执行,使法院的生效判决如同白纸的案件就是一例。

  如果说法律是公民寻求公正的最后防线,依法执行就是最后防线的底线,底线一旦被不法行为突破,我们的社会便毫无公正可言。

  执法者,慎用你们的权力。——编辑手记

  本案提要

  残疾人姜保安就益民公司欠其企业38万元贷款一事起诉至临沂沂南县法院,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据姜保安的财产保全申请对益民公司的部分财产进行了查封。然而,益民公司却将查封的财产擅自变卖,法院也出具法律文书确认了这一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姜保安38万元的债权仅实现7万。

  2006年初,本报山东记者站接到家住山东临沂市64岁的残疾人姜保安来信,诉说临沂市沂南县人民法院在一起民事执行案件中,违反法定程序办案,导致他38万元的债权只拿回7万元,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一事。

  2006年3月10日,记者赴山东临沂市采访该案。担保纠纷

  姜保安20年前曾因一起医疗事故导致双下肢股骨坏死而落下终身残疾。

  1995年,姜保安依靠家乡沂南县砂晶矿藏丰富的资源优势,贷款建起了龙泉石英砂厂(下称龙泉厂),专门为玻璃制造行业提供生产所需原料,其因贡献突出曾荣获临沂市“五一劳动奖章”和沂南县劳动模范称号。

  2005年1月24日,沂南县益民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益民公司)资金发生困难,姜保安以自己企业名义为益民公司在农村信用社提供了38万元的信用担保。贷款到期后,益民公司并没有履行还款义务,龙泉厂作为担保人不得不自动履行担保义务,替益民公司向农村信用社偿还了38万元的贷款。私自解封

  之后,姜保安将益民公司起诉至临沂市沂南县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益民公司偿还龙泉厂38万元债务。

  诉讼过程中,原告姜保安为防止益民公司转移财产,导致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向法院申请了诉讼财产保全。法院依法对被告益民公司属下位于县城工业园内的丹阳食品厂、丹阳食品有限公司(均非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的办公室、厂房及机器设备等财产进行了查封。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被告益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偿还龙泉厂38万元。然而,被执行人益民公司在法院查封财产尚未解封的情况下,竟擅自将被查封的财产变卖,获得64万元的财产变卖款,新“买主”随即派人接管了工厂。

  查封财产的沂南县法院知道益民公司违法处分法院查封财产后,非但不履行依法追究益民公司私自处分被查封财产的违法行为,反而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这一违法行为的“有效性”。背后缘由

  那么,益民公司为何敢如此藐视法律,私自变卖法院查封的财产?据姜保安介绍,“龙泉厂为了保证它和益民公司的诉讼在法院判决后能够顺利执行,于2005年8月2日对益民公司属下的财产向法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

  “但当地另一公司因为与龙泉厂一样向益民公司提供过50万元的资金担保,在益民公司未履行义务时代其履行义务,该公司也将益民公司告上法庭。沂南县法院同样作出被告益民公司偿还该公司50万元的民事判决。

  “2005年7月22日,该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益民公司一栋位于沂南县花山路东1778平方米的楼房。但查封时发现,该楼早已办理了银行抵押,情急之下该公司又于比龙泉厂晚一天的2005年8月3日重新申请法院保全,请求法院保全8月2日已被龙泉厂申请查封的同一处财产。

  “由于龙泉厂财产保全在先,依据法律规定应得到优先偿还,因此,该公司预感到能够得到清偿的财产所剩不多,于是事情发生了变化,益民公司暗箱操作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了变卖。”

  据益民公司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向记者透露:益民公司之所以敢采取违法手段抗衡法院的依法查封,私自转让财产是因为“上面早就协调好了”,况且如果没有法院执法人员的默许,益民公司根本没有这个胆量。法院说法

  沂南县法院李友山庭长就益民公司私自处分法院查封的财产一事接受记者采访。李庭长称:“我们得知益民公司将查封的财产与买主以64万元成交,并准备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手续时,考虑到双方的交易已成事实,于是我院向公证机关出具法律信函,要求协助办理此款的转交义务。64万元资金转交法院后,我们从该款项中拿出18万元返还给了益民公司。

  “法院决定将益民公司私自解封变卖的64万元所得中,返还给被执行人18万元,是顾及被执行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及拖欠的工资。”

  当记者提出返还18万元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和如何确保返还的资金落到实处时,法院的答复是:“返还18万元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该笔资金是否用于益民公司的职工工资和养老保险金,那是企业的事,法院对这笔资金不具有监管权。”

  记者从当地劳动保险事业处获悉,益民公司拖欠职工的养老保险费至今没有补交。据该企业职工反映,企业拖欠他们的工资也并没有补发。

  法院执行庭陈继明和刘玉兴两位庭长接受采访时就如何分配64万元作了如下解释:“该执行款支出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发还给债权人,二是返还给被执行人,三是法院差旅费支出。

  “法院考虑到益民公司有多个债权人,从稳定大局和各债权人的利益出发,法院的确没有按照清偿债权人债务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办理,而是采取了对所有债权人都有份的分配原则,在数个债权人中,谁该分多少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视情况而定,其中姜保安得到7万元的清偿款,而且分配结果事先均通过口头协商征得各债权人的同意。”

  对于差旅费的支出情况,两位庭长称:大概是两万多元吧,具体多少记不住了。

  采访中,姜保安否认了法院的说法。他说:“事前法院从未与我或我的代理律师进行过协商,相反,之前我多次打电话或以书面形式向法院办案人员阐明自己观点,希望法院依法办事。”

  据记者调查,益民公司私自转让的财产事前并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评估。益民公司一知情人透露,查封的财产实际价值有100多万元,由于“上面”有人“说话”,只卖60多万元也就不足为奇了。

  姜保安告诉记者:“这起官司一开始个别法官就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不仅在未征得债权人同意和申请的情况下,默许将查封的财产进行私自买卖,更有甚者,法院的个别工作人员还充当其他债权人的说客,多次打电话动员我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暗示如果我撤回就能拿到补偿,否则就难以预料了。”姜保安万万没有想到由于法院的行为,使自己背负着沉重的经济负担,企业因无资金周转处于停产状态,设备闲置,已经关门。最让他不能接受的是,本可以顺利得到清偿的欠款,因为沂南县法院的有法不依、违法办案,使挽回经济损失的一切努力化为泡影,并为此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尚欠的31万元已难有着落。

  面对记者,显得一脸无奈的姜保安依然表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将继续向上级有关监督部门反映法院这起违法办案的事实,以求得到公正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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