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安徽高院出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2:0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本报讯(记者孙玉春)针对今年社会上备受关注的“同命不同价”现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印发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该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农村居民损害赔偿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规定同一事由致人身损害城乡赔偿标准等同。

  该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村居民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
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因同一事由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