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交通赔偿实现城乡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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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2:16 重庆晚报 | |||||||||
“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 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据江淮晨报
网络编辑:甘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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