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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寄宿制学校七条“军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2:37 重庆晨报

  市教委这七条规定要求全面培训校长,凡是有学生在校,就有老师管理和保护

  本报讯(记者黄晔)为确保“两基”攻坚目标如期实现,进一步规范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近日,市教委出台七条规范措施。

  一是将寄宿制学校建设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进行管理。按照“县为单位、镇为基础、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科学选址”的原则进行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

  二是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支出占地方财政支出的比重。对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涉及的项目立项、土地使用手续、规划设计、施工组织等由“两基”攻坚办组织协调办理。免收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减免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是切实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严格履行建设程序。督促和帮助项目学校提前做好前期工作,做好地质勘察、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将建设规划落实为由具体建筑物和配套设备组成的、符合建设管理规范和项目资金拨付要求的、便于进行稽查和审计的具体项目。建设规模较大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建设规模较小的项目,也有明确的建设方案。

  四是切实加强寄宿制学校管理。对项目学校校长进行全面培训。农村寄宿制学校要教育广大师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做到凡是有学生在校,就有老师管理和保护。

  五是强化责任意识,严把工程质量关。新建和改扩建的校舍最低使用寿命必须达50年。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土建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透明。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六是采取经常性检查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确保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质量。

  七是建立教育、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领导干部分片包干责任制度。每位领导干部固定联系项目学校,定期检查包干对象的工作进度和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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