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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权益开始执法检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2:55 北京晨报

  晨报讯(记者 赵阳)从今天起的一周内,市人大将对《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的实施情况向市民征求意见。日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发出《关于对本市贯彻落实〈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情况征求意见的通告》,将在今年上半年对《条例》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
不得侵犯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少数民族人口达到总人口30%以上的乡级行政区域,可以设立民族乡;本市中等学校、高等院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考生在录取标准和条件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对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储藏容器和加工、销售场地等未实行专用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可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等。

  从4月3日至4月10日,普通市民可通过市人大常委门户网站(http://www.bjrd.gov.cn),发表对《条例》实施以来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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