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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上下学将有“法”护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3:02 时代商报

  时代商报讯(记者 赵桂华)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学校,孩子上下学时的交通安全问题成了家长和学校老师最头疼的事,而这样的情况不久将有望得到改变,因为《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当中明确指出,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从而意味着民警为学生开辟绿色交通通道有望被法制化。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就《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修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06年4月
21日。

  学校门口应设“绿色通道”

  学校学生上下学的交通安全问题一直是萦绕在家长和学校教师们心头的老大难问题,为此,《条例》草案此次就将学校门口交通通道的设置提到日程上来了。《条例》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学校周边道路设置完善的警示、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及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门前的道路上施划人行横道线,有条件的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在地处交通复杂路段的小学,上学和放学时段以及学校组织大型外出活动时,应当有民警或协管员维持学校门口道路的交通秩序。”从而意味着,如果该条例通过,那么自实施之日起,辽宁所有学校的门口都将施划人行横道线,还将设置限速、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让来往车辆走到这里就知道让行学生,以减少交通事故。

  校车驾驶人记录应为优良

  本报曾多次就地处偏僻的学生上下学乘坐不合格的包车或者超载的事件进行过报道,记者注意到,这一问题也被写入了《条例(草案)》——“对接送学生的车辆加强管理,定期检查。”同时指出,用于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经有关部门安全技术检测合格。学校应当保证车辆状况良好和安全运行。

  引起记者注意的是,该《条例(草案)》对车辆的驾驶人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接送学生使用自有校车的,学校应当聘请驾驶经验丰富、驾驶记录和道德品质优良、身心健康的驾驶人员。而对于经营性车辆,《条例(草案)》也明确要求,应当选择合法的车辆运输经营者,其车辆和从业人员应当符合行业有关规定,并与租用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使用未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校车或者聘用不合格驾驶人员的,学校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正,对学校校长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和学校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寄宿制学校要实行晚点名

  《条例(草案)》对学校住宿安全作了严肃的规定,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教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的安全,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落实夜间值班、巡查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并加强对宿舍用电和防盗设施的安全检查。

  据记者调查了解,一些在校大学生有的到校外租用民宅住,为此带来一些安全隐患,但是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并没有对此单独做出规定,只是指出“禁止学校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非寄宿制学校不得招收寄宿学生或者容留学生在校住宿。”违者将处以校长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重特大人身伤亡开除校长

  《条例(草案)》对学校食品安全等各个方面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其中指出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或者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学校不能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学校主管部门和举办者,由学校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予以解决;鼓励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所需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由政府或民办学校举办者予以保障,并以学校为单位支付。提倡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学校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对政府举办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给以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民办学校的校长、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对其他责任人员,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给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该法规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来信请寄: 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地址: 沈阳市于洪区崇山东路39号 邮编: 110033)

  联系电话: 024—86681925、86681983、86681934

  传 真: 024—86681925

  电子信箱: lnrdlxd@sohu.com

  快速反应

  得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向社会征集《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记者身边的一些家长就委托记者反映应该对在校大学生外出租房子做出禁止性规定,免得一些大学生瞒着家长在外面“同居”或做一些其他不合时宜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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