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不同价”亟待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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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5: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经济学家建言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著名学者胡星斗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了一封《关于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的公民建议书》。建议书直指我国因国籍和户籍实施截然不同的差别待遇问题,认为把守社会公平与正义最后一道关卡的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是强化户籍差别待遇
2005年年底,重庆市3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身亡,然而,给农村户口少女的赔偿不及其城市同学的一半。此后,“同命不同价”的争论不绝于耳,最先受到质疑的便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实施的《解释》。该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原本正在消融的城乡对立的制度安排。”胡星斗表示,“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应该体现人人平等而非强化城乡差别待遇。”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据中国青年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