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守时“买单”十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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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7:4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 |||||||||
本报讯(李静孔华)案件开庭当天,原告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了1小时,直接导致法院将该案做撤诉处理,每位当事人因此损失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代理费。 2002年2月25日,张某等人分别与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0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2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该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才迟迟交房,给张某等人造成损失。张某等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为共同代理人,向包河区法院起
包河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决定合并审理。开庭当天,赵某姗姗来迟,整整迟到了1个小时。原告张某等10人因委托赵某全权处理该案,也没有到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裁定10案按撤诉处理,直接造成张某等每人损失1万余元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事后,由赵某垫付诉讼费用,重新提起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