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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不守时“买单”十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7:44 安徽在线-安徽商报

  本报讯(李静孔华)案件开庭当天,原告代理律师无正当理由迟到了1小时,直接导致法院将该案做撤诉处理,每位当事人因此损失1万余元的诉讼费和代理费。

  2002年2月25日,张某等人分别与某房地产集团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10套商品房。合同约定2002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该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5月23日才迟迟交房,给张某等人造成损失。张某等人委托某律师事务所赵律师为共同代理人,向包河区法院起
诉,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按合同约定总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张某等人违约金10万余元。

  包河区法院受理这起案件后,决定合并审理。开庭当天,赵某姗姗来迟,整整迟到了1个小时。原告张某等10人因委托赵某全权处理该案,也没有到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裁定10案按撤诉处理,直接造成张某等每人损失1万余元诉讼费用及代理费用。事后,由赵某垫付诉讼费用,重新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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