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6·21”火灾责任人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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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09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讯 (记者文刚通讯员张少莉)导致6人丧命的去年海口“6·21”火灾,其2名事故直接责任人日前被判刑,相关的民事诉讼也正在进行当中。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21日晚7时许,租住在海口青年路美舍下村一幢民宅的周爱平,在其居住的2楼公共走道里,使用瓶装液化气煮饭。周不久闻到一股液化气的味道,便打电话给为其供气的海口利民燃气服务部。服务部老板郭汉山赶来检查,发现气瓶连接口
在众人不知不觉中,一直泄漏的液化气越聚越多,半个小时后遇灶间明火引发大火。经海口消防部门积极抢救,18名被困楼上的群众被救出,但火灾还是造成4名成人和2名儿童死亡。其中包括当事人周爱平的妻子、妹妹以及他9岁儿子和11岁女儿。 经公安部门调查,起火的居民楼原由海口美舍下村出地,吴某等3人合资兴建,陈志伟受吴某等人的委托,管理该综合楼,负责收取水电费和2楼40户出租房的租金。收取的费用除掉日常水电及管道维修外,其余归陈所得。陈志伟在管理期间,消防部门多次督促要求对该综合楼实施消防整改,陈未按规定进行整改,仅配备3个灭火器了事。根据消防部门的认定,陈志伟在此次事故中负有直接责任。 经法医尸检,死亡的6人全系烧伤中毒窒息死亡。经海口市消防局认定:向周爱平提供液化气的海口利民燃气服务部老板郭汉山,在此次重大火灾中也负有直接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陈志伟和郭汉山虽对事故的后果负有责任,但他们在主观方面属过失犯罪,结合两人在该案中的具体表现,对两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因此,法院一审判决:陈志伟犯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郭汉山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周爱平在公共走道里做饭,在明知已有液化气泄漏情况下,点火做饭,又不在现场照看炉灶,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但案发后,周不知去向,法院将另案处理。 据悉,火灾发生后,为了安抚死者家属,稳妥处理善后工作,美兰区政府代为支付6位死者家属的安置费用。目前,当地政府将向有关责任人提起民事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