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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逃巨贪获刑背后潜台词:中国人赢回审判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15 法制日报

   高检院官员:余振东案将起到巨大震慑作用

   法学专家:赢回审判权才会赢得国际社会尊重

  本报记者 王斗斗

  3月31日,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名被押解回国的外逃贪官———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因犯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振东身为国有银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许超凡、许国俊等人将国有银行资金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余振东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及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构成挪用公款罪,依法应数罪并罚。

  同时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振东案发后潜逃国外,被国外执法机关拘押后能自愿选择回国接受我国司法机关审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特征,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

  经庭审举证、质证,法院最后确认余振东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6777万元,港币1.27亿多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1.24亿多元,人民币2.73亿多元,港币2000万元。

  余振东对一审判决结果无异议,表示不上诉。

  针对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而未获死刑,有法学专家表示,“死刑犯不予引渡”是世界各国遵守的国际惯例,中方要实现余振东归国受审的目的,必须作出符合国际惯例的承诺,并在此后的国内审判中遵守这样的承诺。国际问题需要双方谈判,相互妥协,余振东经由美方移交中方就是中美双方达成妥协的结果。事实上,妥协实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中国人赢回了审判权,也就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

  “随着国际社会对腐败问题的日益重视,国际间的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将会越来越多。”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副主任陈东3月31日谈到中美双方司法协助时表示,中美双方对于如何有利于两国司法部门合作打击腐败犯罪,具有高度的共识。中美签署的双边司法协作协定,建立了双方开展司法协作的共同遵守的法律框架,中美双方首脑签署的反腐共识声明,为两国在反腐败方面的合作打下基础,同时,中美之间建立的“执法合作联合联络小组机制”,对于中美之间开展司法合作,包括案件的调查取证、情报的交流、合作会议的召开,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对于余振东案,陈东表示,余振东被押送回国、接受调查和接受法庭审判,对外逃贪官们会起到一个巨大的震慑作用,此案证明了外逃贪官终将回国接受审判的必然结果,此案在开展司法协作、境外追逃工作、中外执法合作等方面,是一次成功有益的尝试。

  究竟该如何防止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外逃,防止资产转移境外?陈东认为,必须加强内部人员和资金出入境的监管,反洗钱部门、出入境管理等部门通力的合作,同时与相关国家开展富有成效的执法合作,特别加强个案的合作和情报的交流。还要通过掌握大量的线索,加强对发案情况的分析,分门别类地提高对重点部位、重点环节的监控程度。

  相关背景

  截至目前,我国与世界上48个国家签署了72个司法协助条约或协定,其中包括俄罗斯、韩国、泰国、菲律宾、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蒙古共和国等许多周边国家。还有,美国、加拿大、法国、南非等一些较远国家。同时,我国与24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加入了25个含有司法协助内容的多边公约或条约。

  相关链接

  余振东案中美司法协助进程表

  2001年10月,余振东从香港直飞加拿大,之后转赴美国,从此在美、加两国来回逃匿。

  2002年10月,广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余振东立案侦查。

  2002年11月,根据《中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向我提供刑事司法协助。

  2002年12月,美方没收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在洛杉矶将余振东拘押。

  2003年9月,美方将所没收的355万美元赃款全部返还中方。

  2004年2月,余振东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联邦法院受审,因非法入境、非法移民及洗钱三项罪名被判处144个月监禁。

  2004年4月16日,美国联邦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在北京首都国际机场与中国警方办理了案犯移交手续,将余振东移交给中国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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