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可与城里人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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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2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记者昨日从四川省高院获悉,四川法院已统一思路,对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里暂住了一定期限的,在人身损失赔偿案件中,视为城镇居民对待,“同命同价”。 据报道,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
吕瑶称,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按照这一规定,城乡人之间的赔偿金额差距将很大。去年,省高院通过法院内部民事审判序列的《信息阅报》,作出了思路上的调整:对于户口在农村但进城务工的农民,在城里暂住了一定期限,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将以城镇居民对待。暂住期限可以通过暂住证证明,没有暂住证,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这一思路已经反馈给了全省各级法院,也上报了最高人民法院。” 四川法院针对一些特殊个案采取了特殊的处理。吕瑶说,自贡市曾发生一起车祸,身亡者城镇人和农村人都有,法院最后统一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了处理。为保护受害人合法利益,目前,法律已有朝统一城乡赔偿标准发展的趋势。省法民本报记者黄庆锋 新闻链接 农村娃出车祸按城镇标准赔 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首次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 2005年7月7日,金某驾驶货车在合肥市撞上横过机动车道的一名11岁小学生。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金某及其所在的货运公司告上法庭。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孩子虽然属农村户口,但在2004年元月就转至该城市小学就读,孩子的父母也于两年前来合肥打工,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主审法官主持双方调解。在原告适当让步的情况下,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和生活标准,金某同意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02元。(新华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