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闻风声,他俩将受贿款上缴吉林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副区长均被判刑十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45 检察日报

  本报长春4月2日电(记者秦洪祥 通讯员刘世和) 3月31日上午,由吉林省长春市检察院侦查终结、审查起诉的吉林省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马玉伦(副厅级)受贿案一审有果。长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马玉伦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宣判后,马玉伦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长春市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榆树市个体包工头梁法文(另案处理)在没有开发
房地产资质的情况下,通过马玉伦的影响,得到一块土地的开发权。工程完工之后,为感谢马玉伦的大力支持,梁法文送给其三套门市房。去年6月,榆树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徐凤山(另案处理)一案案发后,马玉伦预感事情要败露,于同年7月22日以“吴之”的名义将赃款86万元交给了当地财政局。此外,1995年末,马玉伦在担任榆树市市委书记期间,还收受时任榆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苏某行贿的3万元。

  长春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对检察机关的指控给予全部认定。法院认为,马玉伦在检察机关立案前将赃款交到榆树市财政局的事实存在,且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马玉伦现年61岁,因涉嫌受贿,于去年11月11日被长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今年2月9日,长春市中级法院对马玉伦涉嫌受贿案公开开庭审理。在法庭上,庭审法官讯问马玉伦为什么要用“吴之”的名字将赃款上缴?马玉伦回答说:“我19岁入党,这么些年为榆树市做了很多工作,我走错这一步感到十分后悔,是一种无知的表现。”

  本报兰州4月2日电(记者李郁军) 3月29日,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原常务副区长王安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兰州市中级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经过审理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审判处王安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款51万多元、其他非法所得18万元及已扣押的受贿款18万元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今年43岁的王安去年5月31日因涉嫌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王安利用管城建的权力受贿达18万元,在受贿的款项中,有为了揽工程给他送钱的,有为了能尽快拿到工程款给他送现金的,还有为他出国和升迁而提供“赞助”的。

  2004年12月初,七里河区西果园镇原党委书记马某等人为了尽快解决兰临高速公路遗留问题,从该镇财务所借出1万元送给王安。去年1月4日,马某等因经济犯罪被侦查后,王安因害怕受贿问题暴露,遂于1月6日以“代军”名义将该笔受贿款邮寄至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个体建筑工程承包商张某为了与王安“搞好关系”,分别于2004年春节前、2005年春节过后,分两次送给王安现金2万元和1万元。案发后,办案机关共扣押现金及由王安以其本人和其亲友等名字存入银行的人民币和美元共计155万多元,对于其中51万多元王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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