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身伤残赔偿 首现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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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13 龙虎网 | |||||||||
【龙虎网报道】“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日前,该调解已经生效。
2005年7月7日17时左右,金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经合肥市张洼路至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附近,撞上横过机动车道的11岁小学生方方(化名)。事故发生后,方方被送往医院治疗,共支付医药费8319.9元。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金某承担全部责任。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将金某及其所在的货运公司告上法庭。 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方方来自农村,属农村户口,但方方所在的合肥市某小学出具证明,证实方方早在2004年元月就转至该城市小学就读。其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直接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