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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校长将被撤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48 华商网-华商晨报

  晨报讯 (记者 杨海峰 王岩) 学校发生重大事故,校长将被撤职或开除。

  记者昨日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获悉,《辽宁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前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再次审议后,面向社会广泛征求各界人士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然后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瞒报安全事故校长将受罚

  《草案》明确规定,学校发生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应负有法律责任。针对造成重大、特别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学校,公办学校校长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给予撤职、开除公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民办学校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其校长、安全责任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将不能再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对其他责任人员,将由学校或者学校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同时,学校如果瞒报、谎报或拖延报告学生

安全事故,或者妨碍学生安全事故调查或提供虚假情况,其学校校长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

  学生心理健康得到重视

  《草案》还提到,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成为当务之急。“学校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加强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障碍,防止和减少学生自伤、自残等事故的发生”。

  同时,《草案》强调,学生患有精神疾病等可能对学校安全造成重要影响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另外,教职工患有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情形应及时得到处理。

  不得租用民宅作为宿舍

  根据《草案》,学校需建立外来人员进出学校的登记制度,未经允许,外来人员和车辆不得进入学校,经允许进入学校的车辆,也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和限定的速度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此外,寄宿制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教职工负责管理学生宿舍的安全,建立健全宿舍管理制度,坚持对寄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定时查铺。

  《草案》强调,学校不得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非寄宿制学校不得招收寄宿学生或者容

留学生在校住宿。租用普通民用住宅作为学生宿舍,或者非寄宿制学校招收寄宿学生或者容留学生在校住宿的学校,其学校校长将被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责任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市民如有意见可通过信件、邮件等方式向辽宁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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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24-86681925、86681983、8668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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