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退休人员医保政策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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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50 天津日报 | |||||||||
本报讯(记者张璐通讯员冯兆君)日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实施了《关于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在社会个人缴费窗口办理退休的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相应补足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年限等有关政策做出调整。 调整的主要内容为:一是截至2008年6月30日,在社会办理退休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满20年,实际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从2003年7月1日开始,至办理退休之月
责任编辑:闫新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