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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暂定为5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0:29 现代快报

  新闻提示:从4月1日起,江苏省法院新受理的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时强制三责险限额将暂时确定为人民币5万元。日前,针对近两年来炒得沸沸扬扬的三责险赔付问题,江苏省高院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江苏省各级法院下发了通知,明确保险公司在人民币5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次要责任还要多赔钱?

  2004年7月2日凌晨,一辆货车抛锚停在南京某区的路边,驾驶员下车准备进行修理。这时,一辆驶来的摩托车突然变道撞上货车,摩托车手徐某当场死亡。交警对这起事故的认定是,徐某未安全驾驶,负主要责任;抛锚停在路边修理的货车没有设立交通警示标志,承担次要责任。

  事发后,徐某的家人将货车所在车队和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40万元。按照新交法第76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审理发现,货车投保的三责险限额是30万元。因此在扣除了30万元之外,按照责任划分为8:2(即

摩托车负八成责任,货车负二成责任),最后作出了保险公司赔偿30万元,货车方赔偿2万元的判决。

  喊冤:保险公司害怕三责险

  对此,平安保险公司的一位负责人认为,这种规定明显显失公平,“按照老交法收保险费,却要按照新交法赔偿,这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责任!”

  跟这位人士的观点差不多,很多保险公司都对三责险感到害怕。“三责险明明是商业保险,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里却变成了强制险!”所以,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保险公司都是到处喊冤。

  “省高院出台的这项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我们的负担!”保险公司对该项规定,表示了普遍欢迎。

  通知:江苏三责险限额5万

  3月27日,江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向省内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修改<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该文件说,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已经由国务院颁布,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对保险公司承担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将授权有关部门作出规定。

  江苏省高院规定,在《条例》实施之前,全省各级法院从今年4月1日起受理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人民币5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

  律师:赔偿将出现较大变化

  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唐迎鸾律师认为,按照以前的相关规定,三责险属于商业保险,但是,于2004年5月1日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却明确规定,第三者责任险属于强制保险,并做出了全额赔付的规定。“这种超前的规定,造成了对于赔付问题的纷争!”唐迎鸾表示,在这种情况下,省高院出台的这个规定非常有意义。

  按照该规定,此后的赔偿将发生较大的变化。以上面的案例来看,如果发生在《通知》颁布以后,赔偿情况将大不相同。首先,保险公司将在5万元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全部赔偿;超过5万元,而在货车三责险30万元限额以下的,根据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当初在合同中的约定另行处理。假设约定超额部分保险公司赔偿五分之四,则货车方需要掏出5万元,保险公司再掏20万元;在超过这30万元以上部分,再按照责任大小划分,那么货车方需要掏2万元。最后,保险公司一共出了25万元,货车方出了7万元。新规无疑给保险公司“减负”了。

  交警:事故认定要求更高

  交管部门表示,此项通知的出台,客观上对于交警事故认定的要求明显加大。事故处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出台前,因为不管责任如何划分,只要在三责险保险额度内,保险公司都将进行全额赔付,在这种情况,客观会导致事故民警放松对自己的认定要求。因此,只有对于那些超过保险额度的事故,交警可能处理起来更加慎重。但是,通知出台后,对于超过5万元的事故,交警都必须非常慎重,要更加科学合理地进行事故认定。

  交管部门表示,在这种情况下,前段时间江苏省公安厅出台的《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将更加重要,该确定规则的实施,将会让事故认定更加科学,也会使三责险的赔付更加合理。

  快报记者 田雪亭 马乐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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