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数额计算不能简单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10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最近,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安徽省高院“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的案件指导意见,首次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昨日,北平客先生在本报评论版中认为,“同命同价”不应设定附加条件,对此,笔者不敢苟同。 现有人身伤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是以城乡和地区生活水平及相关需要差别
再以社会公平的观点看,如果在承认地区差别与生命无价、同时也承认伤害及死亡赔偿只是一种实际生活的补偿情况下,倘若不顾城乡的收入和生活差别,简单以“同命同价”为赔偿计算标准,也完全可能会出现一种新的不平等,那就是同样的赔偿标准,不发达地区或农村的实际赔偿会远远高于城镇居民水平,由此也会形成城乡之间的实际结果上的不平等。想这也应是不言而喻的。 当然,笔者并非只是简单地赞成城乡之间的赔偿差别。而真想说的是,在城乡差别存在的今天,人们要在强调社会普遍公正的同时,也要注意相关案件的具体公正问题,更不能以抽象的社会公正来得出否定具体公正的结论。而应以二者兼顾的眼光来分析具体社会事实才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