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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周刊]全方位地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33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事实上,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远不止拖欠工资一个方面,农民工权益的内涵应该更广泛、更具体;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应该更系统、更全面。这主要包括:要把就业技能培训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要抓住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维权关键环节;要维护农民工享有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的权利;要维护农民工进城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要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的权利;要完善农民工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完整参与各种保障制度的权利;要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权利

  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通过采取力措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问题远不止拖欠工资一个方面,还应包括就业培训、劳动安全、子女教育、文化生活、民主管理、参加社会保障等方方面面。也就是说,农民工权益的内涵应该更广泛、更具体;农民工的维权工作应该更系统、更全面。

  要把就业技能培训作为农民工维权的基础工作抓实抓好。就业权是一个公民最重要的基本权利之一。农民工的一系列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与其没有专业技能或技能水平不高有直接的关系。没有一定的技能,很难找到就业机会;即使找到了就业的岗位,也不可能很稳定。目前,农民工存在着文化素质和接受技能培训的比例偏低的客观事实。据有关报道,2004年进城农民工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高达80%以上,受过技能培训的只有28%。正是由于许多农民工没有经过专业的技能培训或技能水平不高,很难使用人单位把农民工当成必需或奇缺的人才来重视,在用人单位面前他们也只能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农民工从一开始就缺乏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维护自身权益的条件和资本。因此,维护农民工权益的首要任务就是要加大对农民工的就业技能培训。利用农村、城市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网络,对农民工进行就业前必要的、实用的、有针对性的、低成本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要有更优惠的政策鼓励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资格考试或考核,使农民工就业时拥有一技或多技之长,早日实现就业的愿望。

  要抓住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这一维权关键环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合同是约定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权利、义务的最有效的法律措施,也是依法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依据。许多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很难维护的最大障碍,主要是因为许多农民工在就业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本身就缺乏平等性,许多涉及农民工实质性权益的条款明显缺失,或约定不明确,给农民工维权造成被动。有的干脆就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有效的劳动合同。全国农民工数以亿计,遍布全国各地,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的用人单位很难依靠某一组织逐一对每个农民工和每份劳动合同进行指导和监督。当前,在农民工自主维权意识和自我维权能力不强的情况下,最可行的办法是由工会组织联合劳动保障部门制定针对不同行业规范全面的用工合同,其中可能涉及农民工利益的内容必须作为合同的必备条款出现,这样可以避免因合同本身的先天性缺失而侵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加大劳动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使整个农民工劳务市场走上法制化、有序化的轨道,依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要维护农民工享有安全健康的生产生活基本条件的权利。农民工所从事的工作大多是简单的重体力活,劳动强度高,工作条件恶劣,大都居住在城乡结合部的农居点、建筑工地的工棚内,长年累月在这样的环境下工作、生活,其身心必然会受到损害。然而这些现象之所以长期不被重视,主要原因是农民工自身的愿望很低,他们只要求能有活可干,到时能领到报酬就行。对日常的食宿再苦、再累无所谓,也无法去计较,能忍则忍。而用人单位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一味降低生产成本,只要农民工不反对、执法部门不干涉,能简单就简单,能省则省。虽然目前农民工的生活状况问题不是很突出,但日积月累对农民工的健康危害是必然存在的,这必须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要确保农民工的长远利益,相关部门就应根据不同行业制定出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的最低保障标准。如居住环境的通风、采光度、温度、居住密度、休息时间等最低保障标准,确保农民工有一个健康的基本生活保证。要加大对特殊行业、高危岗位的安全检查力度,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安全措施,强化安全管理意识,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生活环境。搞好职业危害防治,努力防止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要维护农民工进城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随着农村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加,举家流动现象越来越多。据有关调查显示,全国进城的农村学龄儿童占农村流动人口比例的3%左右,这就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农村流动人口子女需要城市社会为他们提供基本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由于农民工工作不稳定,经济收入普遍偏低,子女教育问题渐显凸出。如不妥善解决好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可能导致产生新一代农村文盲,势必会影响我国国民义务教育制度普及的效果,影响整个国民素质的提高。要使农民工子女不受社会歧视,真正享有国民义务教育待遇,城市里就应该给他们提供受教育的条件和机会。有条件的托儿所、幼儿园和学校不仅应该向农民工子女开放,而且要取消农民工子女入托、上学的赞助费、委培费、管理费或变相收取不合理的费用,避免增加农民工的负担。吸纳农民工较多的地方政府应该承担起解决农民工子女就学问题的责任。当地政府、教育部门应该制定相应政策,对吸纳农民工子女入学的办学机构给予优惠政策,并实施经济奖励。助学贷款应优先向农民工子女发放。应大力扶持创办一些打工子弟学校,降低农民工子女入学的收费门槛,缩小我国教育城乡二元差别,保障农民工子女享有国民义务教育的权利。

  要维护农民工最基本的业余文化生活需要的权利。农民工不仅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也有不同程度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事实上,农民工基本上处于一种工作、吃饭、睡觉这种原始、简单的生活状态,业余时间里无所事事、精神极度空虚。为避免农民工聚集酗酒滋事和聚众赌博等不良现象发生,满足农民工正常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要创造条件,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学习新文化、新知识、新技术,接受新观念,缩小他们与城市人员之间观念、素质等各个方面的差距。同时降低各种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的收费标准,从制度上保证电影院、图书馆、公园等公共文化设施对农民工开放,消除制度上对农民工的“歧视”,保证农民工闲有所乐、乐有所趣,依法满足农民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要完善农民工各种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农民工完整参与各种保障制度的权利。农民工作为一个生活在城市边缘的弱势群体,由于就业技能差,加之体制、政策和自身条件等多方面的限制,工作不稳定,失业概率高,如果农民工参与社保的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就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稳定。因此,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的社保问题,必须创新社会保障制度,解决农民工工伤、疾病、养老等现实问题,实现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为此,一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制度,强化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的安全保护措施;二要建立针对农民工的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保障机制,实现与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并轨;三要根据农民工的不同情况将其纳入有差别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拥有比较稳定职业且已在城镇就业较长时间的农民工,应该将他们纳入城镇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对无稳定职业且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则可制定一定范围内、不同档次的缴费率供农民工自愿选择,同时规定凡雇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必须根据农民工所选择的缴费率缴纳相应档次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将农民工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农民工后顾之忧。

  要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管理的民主权利。农民工作为国家公民,在政治上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应当将农民工依法纳入城市民主政治建设的体系之中,完善和保障他们的民主政治权利。在行政执法和社会管理中,对进城农民工与本地居民要一视同仁,在劳务市场准入方面提供更为平等的机会。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按照小、中、大城市的顺序逐步开放户口限制,建立起城乡人口有序流动的机制,给所有公民以迁徙流动的自由,消除城市人和农民工在身份上根本差别。积极鼓励、支持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尤其是在企业中,职代会中农民工应占有一定的比例。特别是涉及农民工利益的政策法规出台时,要吸收农民工代表参加听证会,倾听农民工的呼声,通过职代会、听证会等形式保障农民工参与社会管理的各项民主权利。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保障农民工作为公民在基层组织建设中公平、合法、有效地行使选举权和享有被选举权。农民工中的优秀分子在入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先评优中,应与本地就业人员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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