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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工会应发挥“五员”作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3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根据中央领导同志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工会应承担起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职责。乡镇(街道)工会处在服务基层、服务职工的最前沿,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责无旁贷。为此,乡镇(街道)工会应发挥好“五员”作用,即组织员、协调员、监督员、保健员、辅导员的作用。

  乡镇(街道)工会应在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中发挥好“组织员”作用。把广大农民
工组织到工会组织中来,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乡镇(街道)工会要按照全总《关于组织各种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及机关的劳务工加入工会的通知》和有关要求,督促管辖区域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及时把农民工吸收到工会中来;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应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农民工入会、转会手续,凭会员证接转会员组织关系;大力推进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工程项目工会,扩大工会组织对农民工的覆盖面。

  乡镇(街道)工会应在农民工与企事业单位间建立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中发挥“协调员”作用。乡镇(街道)所辖区域内非公企业多,是劳资矛盾“多发区”。乡镇(街道)工会应着力在帮助和指导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上下功夫,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好劳动合同;指导企业工会帮助农民工就劳动定额和工价、工资分配及支付、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问题,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协助政府、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加大协调力度,确保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乡镇(街道)工会应在保障农民工经济权益中发挥好“监督员”作用。乡镇(街道)工会要积极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监督和预警机制,以规范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行为;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督促政府有关部门建立最低工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执行监督机制及建立农民工工资管理机制,确保农民工劳有所获、劳有所得。

  乡镇(街道)工会应在维护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中发挥好“保健员”作用。乡镇(街道)工会要采取措施,加大对农民工职业安全、劳动分配制度教育,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的能力;要推动用人单位开展农民工生产生活环境标准化管理活动,督促企事业单位努力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要帮助企业工会建立健全群众安全监督网络及相关制度,督促企业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与政府有关部门协作加强对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的专项检查;帮助发生工伤的农民工按照工伤保险规定的标准获利赔偿。

  乡镇(街道)工会应在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能中发挥好“辅导员”作用。全面提高农民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法律法规意识和劳动技能是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根本之举,乡镇(街道)工会应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有所作为。要督促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保证农民工职业培训资金的投入;要充分利用区域内教育培训资源或采取开办农民工夜校等方式,组织和引导农民工参加各种技术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的适应能力、创业能力和竞争能力;发挥工会自身优势,利用工人文化宫、俱乐部等文化活动阵地,为农民工提供良好的学习娱乐环境;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的企业和工地,工会要积极开展文化活动室、图书角、送电影、送文艺节目等多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丰富农民工的业余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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