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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以培训为由搞公费旅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46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近日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

  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12天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及其后备干部。

  条例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严肃处理弄虚作假获取学历

  条例规定,干部因故未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或者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教育培训的,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组织处理。干部在参加教育培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和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干部弄虚作假获取学历或学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条例规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和干部所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的;(二)以干部教育培训名义组织境内外公费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干部教育培训费用的;(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印发学历或者学位证书、资格证书或者培训证书的。

  ·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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