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振东被判12年徒刑背后:中方为将其遣返作承诺(2)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2:41 国际在线 | |||||||||
12年刑期之法律框架 事实认定已清,法庭辩论并无太大波澜。但框架既定下,自2005年8月16日首次开庭后,等候宣判的半载时光,还是让余振东和他的律师们感到漫长。 受余的亲属委托,担任辩方律师的邱代伦和卢绪毅围绕自首和立功展开罪轻辩护。
辩方律师认为,余振东案发后,未受有关机关或部门的讯问及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即仓促经由香港逃往美国,并被美国司法机关扣押及判处刑罚。由于中美之间并无遣返条约,也并未参加关于贪污、挪用公款罪遣返的国际公约,美方不存在将余振东交由中国政府的国际义务。尽管中国政府做了大量工作,但余的归国最重要仍是来自其个人意愿。此外,余投案后,对法庭调查中犯罪事实毫无保留地承认,并交代了其同案犯许超凡、许国俊等共同作案的全部事实。 此外,辩方律师还认为,余投案后检举揭发当地官员和中国银行高层的受贿事宜,为两起案件成功侦破提供重要线索,当被认定为重大立功。 3月31日,江门中院最终宣读的刑事判决书认定,“1993年10月至1995年5月30日,被告人余振东伙同许超凡、许国俊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填补开平中行违规叙做外汇买卖的亏损、发放账外贷款或将资金非法汇入潭江公司、友协公司。” “1995年,中国银行禁止下属各银行叙做外汇买卖,国家外汇管理局为此开展外汇大检查。余振东和许超凡、许国俊在外汇买卖亏损严重以及发放账外贷款未能收回的情况下,为掩盖盗用联行资金的事实,商定篡改有关账目,于同年5月31日、6月1日组织开平中行有关部门,以开平中行收到中国银行广州分行美元、马克的名义,伪造了总金额为208,926,042.47美元、291,778,000马克的4份联行贷方报单,将报单作为9041省辖外币往来科目的借方传票输入会计系统,同时,将之前积压的联行借方来报全部核销并入账,通过虚增开平中行联行资产的方法掩盖了资用联行资金用于发放账外贷款和叙做外汇买卖的事实,导致所占用的联行资金成为银行体系外的流动资金。余振东参与贪污其中6,777万美元、127,928,000港元。” “被告人余振东和许超凡、许国俊通过贪污、挪用巨额公款用于潭江公司、友协公司的经营,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1996年3月至2001年6月,余振东从潭江公司获得分红计67,302,859.85港元。案发后,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于2001年10月12日经香港逃往加拿大、美国。在香港停留期间,余俊东将通过变卖股票等方式所得款项24,243,277.64港元、3,753,000美元汇到美国、加拿大。2002年12月19日,余振东在美国洛杉矶被美国移民局拘押。2003年9月,美国政府将查扣的余振东转移到美国的赃款3,552,701美元返还给我国,该款已于2003年10月11日移交广东中行。2004年4月16日,余振东自愿选择被美国联邦执法机构遣返回我国。被告人余振东归案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帮助司法机关侦破其他犯罪案件。” 对于以上事实,江门中院认定了以下证据: ——渣打银行、荷兰商业银行的支票和收款凭证,证实许超凡分8笔将67,302,859.85港元划到余振东的个人账户。 ——汇丰银行汇票申请书、华比富通银行外汇保证金交易账户提款通知书、交易记录、渣打银行电汇申请表、电汇报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余振东分6笔将共24,243,277.64港元、3,753,000美元汇到美国、加拿大。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出具的犯罪嫌疑人余振东追捕归案及有关侦查情况的说明,证实被告人余振东归案及移交赃款的情况。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工作局出具的关于余振东检举线索查证情况的说明材料,证实根据余振东的交代,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反依法贿赂工作局查证,张某某受贿属实。 ——被告人余振东的供述,证实其与许超凡商量潭江公司股东分配红利情况,外逃到美国、加拿大之前将款项汇到国外的事实,以及其自愿回国接受审判的情况。 而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首次全国计算机联网监控时发觉的4.82亿美元联行资金缺口,于余振东案中被认定,参与贪污公款合计美元67,770,000元,港币127,928,000元;挪用公款合计美元124,942,540元,人民币273,081,029.19元,港币20,000,000元。 最终江门中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余振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最终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忏悔录”? 或因已知天命,余振东在广东省看守所的日子显得心神安定。 “余的选择说明他是一个识时务的人。”其辩护律师告诉记者,与“二许”在大洋彼岸的拒不认罪不同,余的主动投案免除了对他家人的刑责。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余振东在美国因“辩诉交易”获刑144个月,是有积极的法律意义的。1970年因布雷迪案件而接受的“辩诉交易”,其初衷是为了减少检控失败的风险,辩方也有积极性,对轻罪者可放弃指控,对重罪者可降低指控,诉讼成本大为降低。“辩诉交易”的运用,有一个在中国暂时无法实现的背景——美国检控官的自由裁量权非常大。而在大陆法系基本行不通,比如在意大利,“只能交易刑,不能交易罪”。 余的代理律师认为,经历了人生最痛苦的斗争之后,余选择归国,是相当明智的选择,“主要还是因为家人”。“他的父母妻儿已经在海外了,在国内的亲属很少。每次收到家人来信的时候,他常常热泪盈眶。”“上次去看他的时候,他提起了岳母和母亲的病,在报纸上剪下一个煲汤的偏方,让我们帮忙转交……” 羁押期间,余告诉律师,现在他的生活很规律。每天早晨七点起床、八点吃早餐、中午十二点用午餐、午睡到两点半、下午自由活动、晚上还要看半个小时电视。 “我每天午睡半个小时,散步一个小时,晚上睡得很好。”余振东告诉朋友,“身体不能垮、精神不能垮,我很明白。” 对看守所的伙食,余也显得很满意,“美国虽然不花钱,但吃得很差。这边虽然花得多些,但吃得好”。 而让律师印象最深的是,每次的探望余都会列出个书单给他们。本着多年来自学英语的基础,余振东甚至在狱中认了两个徒弟,教他们英文。“我的故事很有特点,从加拿大到美国的经历,如何回国,我准备哪天写下来。”余的律师向其建议,服刑期间,或许可以写一本讨论“中国金融机构漏洞”的警示录。 以余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日与刑期相抵),2016年4月15日,可能将是余的出狱之日。 曾被公众称为“金融大盗”余振东,在十余年的囚禁生涯中会忏悔什么,尚不得而知。(记者王小明) 来源:21世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