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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参保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待遇调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7:45 南京报业网-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蔡晓芳肖姗)我市参保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相关待遇调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公布,市区和江宁区非因工死亡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的标准,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基数,分别上调至4000元、4000元、1300元。溧水、高淳、原江浦、原六合的该三项待遇则调整为3000元、3000元、1000元。

  市劳动部门介绍,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根据其不同的情况享受不同待遇。
其中,离退休人员及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被封存期间死亡的,只能申请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根据昨天公布的新标准,市区、江宁区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及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分别调整为4000元。同时,如其直系亲属为城镇户口,死亡人员供养1人、2人、3人以上,其供养直系亲属每月的定期救济费分别为计发基数的20%、30%和40%,新的计发基数则为1300元。如供养直系亲属为农村户口的,救济费在城镇标准的基础上减发5%。

  符合条件的职工、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其供养1人、2人和3人以上,发放标准分别为计发基数的6倍、9倍和12倍,即分别调整为一次性领取7800元,11700元和15600元。死亡人员没有供养直系亲属,或支付抚恤费、救济费后仍有余额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发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编辑暴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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