疯狂“吃地”聚敛钱财广西钟山县土地局原局长终审被判十八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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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45 检察日报 | |||||||||
据新华社南宁4月3日电(彭上海 王勉) 广西贺州市中级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以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判处贺州市钟山县土地局原局长潘成芳有期徒刑十八年,依法没收其不合法或不能说明正当来源的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8月以来,潘成芳利用担任钟山县土地局局长兼钟山县地产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将面积1100余平方米土地转至他人名下并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此后
1997年11月,潘成芳擅自以地产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200万元,从某物业发展公司周某处购买4650平方米的商住地。次年10月,潘成芳以单位名义将该商住地卖给土地局和地产公司全体职工,获取差价达到110多万元。 2002年4月,潘成芳冒用工程承包人李某的名义填写领款单,以支付工程款为由,在钟山县土地局财务室领取现金12万元占为己有。 另外,法院还查明潘成芳分别以不同名字在钟山县、桂林市共有32笔银行存款,以自己、妻子和儿子的名义在桂林、钟山等地购置有9宗房地产,出借多笔数额可观的资金给地产公司,先后送给他人商品房、地产两处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