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就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制度有关负责人答记者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02 天津日报

  本报讯(记者何会文)昨天,本报记者就本市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有关问题,专门采访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有关负责人。

  问: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
基础上,对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地区农业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夫妻年满60周岁后,由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每人每年发给6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问: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在哪些区县实施?

  答:本市按照奖励扶助对象为“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的规定,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只在十二个农口区县实施。即在西青、北辰、东丽、津南、塘沽、汉沽、大港、宁河、宝坻、静海、武清和蓟县12个区县实施。市中心六区界内农村农业户口人员不在实施范围之内。

  问: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几个基本条件?

  答:(1)本人及配偶均为本市农村地区农业户口人员;(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3)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

  问:奖励扶助金发放的起始时间如何确定?

  答:奖励扶助金自奖扶对象年满60周岁的下一年度起发放。例如按照身份证或户口簿登记的出生年月,2006年6月年满60周岁,那么就可以在2006年提出申请,经确认后,奖励扶助金从2007年起发放。

  问:享受奖励扶助金后,是否影响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等方面的待遇?

  答:奖励扶助金属于奖励性质,按照本市规定,不计入奖励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问:实行奖励扶助制度以后,原有的对独生子女户的奖励优惠政策是否还继续施行?

  答:继续施行。

  问:符合奖扶对象条件的人员如何进行申请?答:每年6月1日———6月30日,凡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并符合其他规定的奖励扶助条件的人员,均可办理奖励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自认为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通过村民委员会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申请表》。连同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一并交村民委员会。

  问: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和领取程序是什么?

  答:奖励扶助金由区县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代理发放机构发放,资金直接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代理发放机构按照委托协议的要求制定发放办法、操作规程,并按照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9月底之前将核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和金额提交本区县财政和代理发放机构。区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代理发放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区县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足额划入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奖励扶助对象凭账卡(存折)到指定的地点领取。

  责任编辑:孙妍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