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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诚信公约消融商业贿赂坚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08 检察日报

  商业贿赂是侵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大毒瘤,是一块不易消融的坚冰。从整个社会来说,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和国家的利益,污染社会风气。就行贿方和受贿方而言,谁都不是商业贿赂的最终胜利者——

  企业行贿肯定要付出代价,如加大生产成本,即使一时一事得利,也要为行贿背上沉重的包袱,为同行所不齿。如果时时事事靠行贿打通关节,这样的企业哪肯把心思用在技
术革新、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上,结果还是会为市场竞争所淘汰。而且,行贿者送了钱,不见得就能捞到好处——你行贿,别人也行贿,受贿者自然会有个比较,以送的钱多少选择接受谁的产品或服务,送钱少的当然要靠边站或往后排。如果送钱少而不得利或得利少的再一检举揭发,丑事大白于天下,谁都得不到好处。

  就受贿方来说,受贿的个人虽然从中得到好处,但他也害怕受到法律处罚,一旦被查处,不仅要被没收非法所得,还可能受到牢狱之苦甚至丢掉小命。而受贿人所代表的企事业单位或政府,掏了足够的钱,十有八九得到的不是性价比高的产品或服务,有的往往是伪劣产品或质次价高的服务,甚至建造的是“豆腐渣工程”,得不偿失,还要挨骂,你说这钱花得冤不冤?

  既然行贿方和受贿方,以及行贿者之间,在商业贿赂这场博弈中,没有根本意义上的胜者,那么大家干脆摈弃所谓的“潜规则”,人人行动起来抵制商业贿赂,每个企事业单位甚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能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市场交易规范。

  于是,笔者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以诚信公约消融商业贿赂坚冰。

  所谓诚信公约,就是市场交易各方,包括卖方、买方,还有政府监管人员和受邀请参与的其他机构及其人员,在某一项交易开始前,先签订一个公约,保证自己在交易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循市场交易规范,公开、公平、公正交易,如果自己有商业贿赂行为,自觉退出这项交易活动并接受处罚。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全社会订立这样的诚信公约无疑是困难的、不现实的,热衷于搞商业贿赂者还会在背地里暗笑这是白日做梦,某些专家也会说这是天方夜谭。 但是,我们从每个行业或每个领域搞起还是可以的吧?比如,可以由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发起,在医疗卫生行业订立行医诚信公约,在工程建设领域订立建筑诚信公约。这还不行的话,可以在某一个单位或某一交易活动中先搞,如一家医院可以在医生中开展诚信签名活动,一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在招投标前先签廉政协议。如此积少成多、由小到大,整个行业的诚信公约不就建立了吗?各行各业如果都有自己的诚信公约并自觉遵守,全社会不就“诚信”了吗?

  当然,诚信公约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自律行为,要遏制商业贿赂,还需要刚性的法治和监督来配套。如不仅严厉打击受贿行为,更要严厉制裁行贿行为,对有行受贿企图的人进行震慑,使其不敢越雷池半步;有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市场交易的当事人、参与人不能进行商业贿赂活动。

  但不管怎么说,诚信公约对反商业贿赂是非常必要的。您想,如果全社会都能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自律和他律、德治和法治、惩治和预防,不就有机地统一了吗?商业贿赂坚冰也不就自然消失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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