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2006:对商业贿赂动刀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08 检察日报

  编者按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今年反腐倡廉六项重点工作之一。本刊今日四个版联动,从理论和实践、案件和忏悔、国内治理与国际经验借鉴等角度,推出反商业贿赂专刊,希望广大读者积极参与,从身边的小事入手,从一条建议开始,由点到面,在全社会形成打击商业贿赂的强大声威。

  中央决策:治理商业贿赂成反腐重点

  ●2005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2006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首次公开明确提出要集中开展商业贿赂专项治理行动。

  ●2006年1月5日至6日,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召开,治理商业贿赂被确定为今年反腐倡廉的六项重点工作之一。胡锦涛总书记在会上强调,要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对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出部署。

  ●2006年2月15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行政监察工作。会议要求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查处政府机关公务员在其中利用行政权力收受贿赂的行为。2月24日,温家宝在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上强调,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作为今年反腐倡廉的重点。治理商业贿赂根本要靠法制,依法治理要贯彻全过程。

  ●2006年3月2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会议,中共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纪委副书记、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何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启动和推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从今年第一季度开始,用半年到一年的时间,集中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3月8日,何勇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座谈会上强调,各执纪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查处一批商业贿赂大案要案。

  ●2006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指出,今年要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重点治理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问题,坚决纠正不正当交易行为,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

  ●2006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突出抓好查办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工作,重点查办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和政府采购等领域的犯罪。3月29日,高检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对外公布。

  ●2006年3月30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召开部分直辖市和副省级城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座谈会。何勇强调,治理商业贿赂要着力抓好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坚决纠正经营活动中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二是依法查处违反法律给予和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三是深化改革、完善制度,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的力度。

  “点”击商业贿赂

  

2006:对商业贿赂动刀

  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

  谈治理商业贿赂焦点、难点、重点和看点程宝库,天津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2005年,他的一项关于商业贿赂的科研课题,引起了中央高层对商业贿赂的高度关注。去年12月18日,在中央纪委、教育部、国家工商总局的指导下,南开大学举办了反商业贿赂学术研讨会。不久,中央部署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3月29日,程宝库教授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焦点:商业贿赂成了众矢之的

  记 者:程教授,我们注意到您一直非常关注商业贿赂问题。您认为中央把反商业贿赂作为反腐败工作的重点之一,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

  程宝库:商业贿赂目前在我国已达到很严重的程度,它几乎存在于每个行业、泛滥于市场的各个角落,甚至成了很多领域做生意的“潜规则”,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由此而派生出大量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严重损害了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可以说,商业贿赂成了众矢之的,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

  过去,在习惯上,人们把商业贿赂只是看成不正当竞争,不当成腐败。尤其是对“为赚钱而送钱”的行贿行为,不少人持容忍的态度,有关部门对一般的行贿行为也不予追究。于是,“做生意要送钱”就成了一种“潜规则”,支配着人们的意识和行为。违反法律要受法律惩罚,而破坏了“潜规则”也会受到“潜规则”的惩罚,而且不送钱可能比送钱受到惩罚的可能性还要大。你不送钱,就意味着你是一个清白的人,意味着你有抵制腐败的愿望,也意味着你有可能举报别人,置别人于危险的境地,你就会受到怀疑、打击挤压。而重治受贿、轻治行贿,在一定程度上使行贿者更加肆无忌惮,这也是“潜规则”让人害怕的原因。现在,我们有必要重新审视行贿在腐败滋生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追究行贿者的责任。

  从逻辑生成上说,商业贿赂是腐败发生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掌握权力的官员进行权力寻租,主要是接受商家的贿赂。权力寻租进入市场,非法商家就会趁机迎合。哪个部门的权大,哪个部门的官员获取的商业贿赂就多。收了非法商家的钱,腐败官员就有了“资本”去跑官、买官。可以说,商业贿赂是买官卖官腐败的一大诱因。

  所以,不论是从经济方面,还是从政治方面考虑,都必须对商业贿赂进行严厉打击。我想,这是中央决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主要原因。

  难点:四个因素困扰执法机关

  记 者:有人说治理商业贿赂是一件非常难的事情,您认为难点在哪里?

  程宝库:我认为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商业贿赂蔓延日久,涉及的面特别广,查处的阻力大。我收到不少群众的来信,反映举报吃回扣等商业贿赂没人管。的确,在医疗卫生、基建、政府采购和金融等领域,商业贿赂牵涉的人多,办案单位和具体案件承办人遇到干涉、说情等干扰,办案有顾虑,承受的压力很大。

  二是贿赂都是秘密进行的,基本上是“一对一”,知情者特别少,执法执纪机关查处贿赂案件又特别依赖知情人举报。但目前,我国保护举报人的制度还很不健全。举报人遭遇打击报复、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举报商业贿赂,等于将一些不法商家置于死地,是有风险的,而国家还相对缺乏保护举报人的硬措施,即使已有的制度受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也没有得到很好落实。

  三是执法执纪机关办理商业贿赂案件的经验还不是特别丰富。抓住案件线索主动出击,以前做得比较少。这就需要执法执纪机关能够改变作风,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变被动为主动。

  四是我们的法律本身还有比较多的漏洞,商业贿赂当事人容易利用这些漏洞规避处罚。如法律没有规定控股人或控股公司的法律责任,子公司因商业贿赂出了事,最重的处罚也不过是注销,而其母公司却受不到任何责任追究。再如,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手段规定得比较单一,主要是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关于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对商业贿赂的定义规定得过窄,不利于打击商业贿赂。另外,事业单位一般人员受贿问题,《刑法》没有规定。根据现行《刑法》,事业单位有干部身份的人受贿,才按受贿罪处理。而现实中,一些医院的医生、学校的教师等,不是干部身份,收受“红包”、“回扣”、“好处费”等却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没有干部身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商业贿赂中占了相当的比重。有些事业单位行使的其实是政府的权力或利用了政府的资源,但其中一些人受贿却不能按受贿罪追究责任。

  重点:政府官员和六大领域

  记 者:治理商业贿赂的重点是什么?

  程宝库:打击商业贿赂,要盯住重点人员和重点领域。

  重点人员就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官员。商业贿赂虽然发生在经营者的市场交易活动中,但与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关系相当密切。所以,必须严肃查处政府官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对涉及官员的商业贿赂案件,对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腐败分子,要像温家宝总理强调的那样,“依法惩处,绝不手软,绝不姑息”。

  所谓重点领域就是商业贿赂相对比较集中和严重的领域。治理商业贿赂行为,就是要着力解决公益性强、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突出问题,治理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以及资源开发和经销等。

  看点:办案与长效机制相结合

  记 者:治理商业贿赂如何才能治标又治本?

  程宝库:当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我认为最主要的是要侦破足够多的案件,这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要让人们改变习惯,不再敬畏“潜规则”,而是相信法律,不能只抓一两个典型案件,而要查办一大批案件。治理商业贿赂,仅靠宣传是远远不够的,也就是说,不仅要让人们通过媒体知道有人因商业贿赂受到处罚,更要让群众通过当地执法执纪机关查办案件,看到身边的人因搞商业贿赂受到处罚。只有这样,人们才会改变观念,树立信心。

  当然,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最根本的是要建立长效机制。要把自查自纠、调查研究、查办案件的成果落实到制度建设上,完善立法,特别是要综合立法。反商业贿赂,涉及多部法律,一方面,我建议制定《反商业贿赂法》单行法,另一方面,建议配套修改多部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会计法》、《审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形成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综合治理商业贿赂的态势。

  记 者:您希望检察机关在治理商业贿赂中有何作为?

  程宝库: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的重任,在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查处严重商业贿赂行为的关键部门。我建议检察机关在搜集商业贿赂案件线索方面,更加积极主动一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采取措施保护举报人也是必不可少的),主动开展侦查调查工作。商业贿赂有一个特点,抓住一个线索,查处一个人,就可能侦破一系列案件,所以,检察机关要利用善于查办窝案串案的优势,加大办案力度,集中突破一批案件,让人民群众看到中央和司法机关严厉惩治商业贿赂的决心。当然,检察机关也要发挥职能作用,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等领域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从源头上治理商业贿赂。(本报记者 王治国)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