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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南调整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提高补偿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17 青海新闻网

  青海新闻网讯 4月3日,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厅获悉,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新调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调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取消了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省级、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由原来的500元和400元降低为300元和200元。同时,提高了补偿比例标准,按乡
级60%、县级50%、州级40%、省级30%的标准进行补偿。大额医疗费用补偿封顶线由1.5万元提高到2.5万元,其中新增了特困人口大额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为2.7万元。新增了大病(慢性病)补偿范围,并提高补偿标准,将慢性气管炎、高血压等八种慢性病纳入大病(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范围,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一年内门诊医疗费用在500元以下的补偿50%,501元—1000元的补偿40%,1001元—1500元的补偿30%,1501元—2000元的补偿25%,每人每年最高补偿500元。(记者 邓建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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