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南调整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 提高补偿标准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17 青海新闻网 | |||||||||
青海新闻网讯 4月3日,记者从青海省卫生厅获悉,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新调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已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新调整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取消了参加合作医疗农牧民在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省级、州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由原来的500元和400元降低为300元和200元。同时,提高了补偿比例标准,按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