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重投资托管造林!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5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 |||||||||
本报讯3月29日,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就某些公司在社会融资造林是否符合政策和是否扩大收益等问题作了解释,提醒社会各界注意。 曹清尧解释说,国家鼓励各种社会主体跨所有制、跨行业、跨地区投资发展林业;投资林业是能够产生效益的,但收益与目前社会上某些公司的承诺和宣传是有差别的,也是有一定风险的,投资者一定要谨慎行事。林权证必须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放,国务院授
曹清尧还说,目前,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尚未完善,对林地和林木的价格评估体系还不健全,按农村土地承包法,地方政府无权将群众的山林向社会流转,要充分尊重林农群众的利益;个人参与社会融资造林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要亲自察看林地和林木地址、边界,防止“一女多嫁”;林权证只是公司、个人的林木、林地的所有或使用的法律凭证,并不代表有采伐权,林权证不等于采伐证,林木的采伐还要按照《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程序另行申报。同时,林权证更不代表个人投资造林收益的保险证。(林东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