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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上的“借垛”二字绕晕了王大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34 云网

  一堵老墙隔开了两家人,由于历史渊源,一堵之隔的两家人都在使用这堵墙。但现在为了这堵墙,两家30多年邻居从1988年至今互相打起房屋纠纷官司;70多岁的王大妈为了这一堵墙四处奔波上访,1990年2月昭通市中院作出了(1989)民申字号民事判决书,将争议之厨房产权归朱贤忠、张坤荣所有,该厨房与王兴莲家后墙和盐井镇人民政府15号公房后墙属借垛性质,应予维持。但为了昭通市中院(1989)民申第3号这份判决书上的“借垛”二字,王大妈表示难以理解,要求新闻媒体深入实地调查。

  对此问题,记者前往了昭通市盐津县进行了实地调查采访。

  30年老墙使用起争议

  在盐津县盐井镇水井街13号是居民曾永忠、王兴莲家,而一墙之隔的14号就是朱贤忠的家。邻居们告诉记者,这两家人的房屋是祖辈留下来的,双方房屋之间共用一堵墙至今已有30多年。对于这起官司,相邻多觉得都是老邻居,又是亲威,没有必要为了一堵墙之间闹到法庭。

  王兴莲告诉记者:原房产所有权人罗树森将与兄罗清云分家所得的水井街11号房的半间,自愿出售与申诉人,产权人持有1953年土改时人民政府确权的房地产证;有1973年10月2日罗树森、罗清云弟兄分家协议书,都载明了房界是前至房檐,后至滴水,占地面积为5方丈40平方尺(包括罗清云的在内)。当时的现状是朱贤忠家房屋后滴水内打有一个灶,用竹竿支撑盖上斗笠、油布避雨。买卖双方于1974年5月14日签约成交,时有罗本才(罗清云之子)马华崇(罗树森之女婿)罗本友(现税务局工作)和朱贤忠张坤荣在场,罗树森明确向张提出,房子我卖给曾家了,滴水属曾家的,你们是亲威,今后你们要用,你们去商量,而张并未提出滴水是她的。签约成交后,王兴莲按政策规定申报了城关镇人民政府批准,向税务机关办理了房产税契证进行了过户登记。1975年朱贤忠趁王兴莲到大理开会,曾永忠外地工作之机,将滴水内临时避雨棚进行改造,当时罗本才出面制止未果。

  王兴莲并未与朱贤忠争偏偏房,而是朱贤忠将王兴莲之滴水之界内部份非法占据,不是侵权又是什么?“借垛”不归还有什么法律根据?“借垛”是要归还的,古言说道“有借有还、再借不难”,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王兴莲对这位法官判决上的用词真是很难理解。

  王兴莲的丈夫曾永忠告诉记者:“1973年10月2日,罗树生与罗清云分家析产时,罗树生将其分得水井街11号半间房以600元卖给我,并取代了罗树生对11号那半间房屋的所有权,即前致屋檐,后致滴水,1975年朱贤忠在未经盐井镇人民政府以及我家人的同意情况下,擅自在盐井镇政府分房和我的房屋后重新建造一油毛毡厨房,并将其油毛毡边缘伸到我家的屋檐之下,这事实上已经对我家房屋所有权的侵犯。另外,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昆申字8号判决认为这种行为是“借垛”,而“借垛”一词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并把这一不规范的词写入判决内容上,这二字真把自己绕晕了头。”另外,“在判决书称争议偏偏厨房产权归朱贤忠、张坤荣所有;该偏偏厨房与我家后墙和盐井镇政府15号公房后墙属借垛性质,应予维持”,这并没有解决滴沟2.23平方米的权属问题,这显然属于判非所诉。

  同一案两审判决不一

  1998年12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1988)盐法民判字第318号民事判决认为,王兴莲与朱贤忠所争议的房界,1953年土改时,对朱贤忠现存偏房未确定所有权。盐井镇人民政府和王兴莲所有的房屋手续齐备,朱贤忠在未片得盐井镇和王兴莲同意的情况下,改建偏房,其行为是错误的,为了保护国家和公民的财产不受侵占,稳定住房秩序,为此作出判决:一、座落在盐津县盐井镇水井街11号房屋屋檐归王兴莲所有;二、朱贤忠现存偏房仍归朱贤忠使用;三、盐井镇人民政府和王兴莲家今后如要改建房屋,应经县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朱贤忠使用的偏房应自动拆除。

  判决后,朱贤忠不服又向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1989年6月3日,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民上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朱贤忠来征得镇政府和王兴莲家的同意,于1975年将其偏房改建时,占用了盐井镇政府公房和王兴莲家房屋的后檐滴水,应予归还,原判定事实清楚,但朱在他方修建房屋时全部拆除其偏房不当,朱贤忠上诉部分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5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作出判决:一、维持盐津县人民法院(1988)民诉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一、二项及诉讼费部分。二、变更盐津县人民法院(1988)民诉第318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三项为:盐井镇政府及王兴莲家今后如要改建房屋,朱贤忠应自动拆除其偏房占用盐井镇政府和王兴莲家的房檐滴水部分。

  昭通地区中院(1989)民上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宣判后,朱贤忠又向昭通地区中院提出申诉,1999年2月13日,昭通地区中院(1989)民申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中认为:朱贤忠家解放前借助11号和15号房墙所建的偏偏厨房属借垛性质,土改时已连同11号房确权为朱家所有,该厨房在11号房和15号房后檐滴水内的部分,不属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相邻关系,原一、二审判决确有错误,朱贤忠、张坤荣的申诉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0条、第151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作出了判决: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89)民上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和盐津县人民法院(1988)盐法民诉字第318号民事判决书;二、争议之偏偏厨房产权归朱贤忠、张坤荣所有,该偏偏厨房与王兴莲家后墙和盐井镇人民政府15号公房后墙属借垛性质,应予维持。

  邻里和睦值千金

  记者在撰写完这篇文章后,看到两家30多年的老邻居为了一堵墙两上公堂,想起清代著名书画家、诗人郑板桥在潍县任职期间,曾接到其弟郑墨的一封家信,内容是与邻家为争一堵墙而闹官司。郑板桥在劝慰其弟的信中写到:“千里告状为一墙,让他一墙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何处去找秦始皇。”他一再嘱咐“吃亏是福”。

  据云南财大的一位教授说,在海口市的北胜街15号和17号之间,临街的一堵墙面上,雕刻的是“杜陈共墙”四个字。原来这堵刻字的墙是两家共同合建的,先人在墙上刻字告示后人,以免将来因这堵墙的权属闹争执惹纠纷。想想古时先民团结、互助,而今我们经常耳闻目睹有人为争一寸地、一堵墙而大动干戈,有的因此流血丧命,有的对簿公堂,变成恶邻。同在一个屋檐下,低头不见抬头见,两邻居为争一堵墙搞得邻里反目,实在不值!(阿贵 张丽香 吕雪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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