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贞丰:14年未纠正的"行政过失" 考问政府"纠错力"(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1:11 中国广播网

  这一明显违反计生政策的处理方式在贞丰县引起了轩然大波,200多名因计划外生育被开除工作籍的教师和干部,部分其它群众和干部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不满。然而事情就这样定了下来,一直到今天。

  知情人透露,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是“黄洪忠与王书记个人关系密切”。

  到今天,王安惠已经退休了,很多当年参与调查的干部已经调离了岗位,只有举报和上访仍旧持续着。

  县监察局局长韦昌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政策,当年的这个处理是不妥当的,真不知道当时是个什么样的背景”。县教育局监察室有关人士也表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对,但要改过来很难,而且教育局也没有这个权利”。

  县委分管副书记、县清理计划外生育办公室主任等,几乎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都在对材料进行反复核实后认为:1992年对黄洪忠夫妇的处理方式失当。也就是说,这是一起明显的“行政过错”。

  那么要把这一起“行政过错”纠正过来的障碍到底在哪里,为什么十四年不能纠正呢?

  县教育局监察室工作人员的说法极具代表性:“上一任县委政府做出的决定,现任的党委政府去纠正,力度太大,不好办。而我们教育局根本就没有权利去纠正县委的决定,也不可能去。”这一说法在其他接受采访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那里也得到了印证:一般来说,现任党委政府不会去对上一任党委政府的过错进行“翻案”,再说现在很多干部是现任县里干部的上级,不好办。而下级职能部门更不可能去查县委的决定。

  有关人士均表示:这一事件的最终解决,应由地区主管部门牵头来办。

  基层党委政府亟需建立规范的“纠错体系”

  黄洪忠事件并不是没有引起过上级部门的关注。贞丰县属贵州省黔西南州地区。县监察局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加盖着县计生局公章的书面材料表明:由于群众的举报,黔西南州计生局在2005年责成县计生局调查并回复。县计生局于2005年11月7日出具给州计生局一份文字答复。

  令人遗憾的是:这份堪称“简陋”的回复只是简单重复了1992年县委常委会的错误的处理意见,通篇没有对做出这样的处理结果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做出任何正面的回答。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著名律师任永强在分析时认为:“这是一种简单行政行为。基层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看来不令人乐观。”

  有关人士指出,正是基层政府“自我纠错体系”的缺失造成了这一令人遗憾的局面。黄洪忠事件凸显了贞丰县党委政府自我纠错的尴尬困局,令人深思。然而这并非个案,更非罕见。

  由于种种局限,在很多地方,我国提倡多年的依法行政仍然是一句空话,在西部地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令人忧虑。往往领导人的权力影响成为左右决策的主要因素,“决策失误”、“决定失误”频频出现。而面对失误,党委政府“自我纠错”又没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完全靠领导人的“个人觉悟”,显然于事无补。

  有关人士指出,在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科学决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建立完善严格的“纠错体系”尤其显得紧迫。

  人们期待,类似黄洪忠事件的“行政过失”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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