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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贞丰:14年不能纠正的"行政过失"拷问政府"纠错能力"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1:11 中国广播网

  

贵州贞丰:14年不能纠正的"行政过失"拷问政府"纠错能力"

  基层政府亟待建立规范的“纠错体系”

  中广网贵州4月4日消息(记者孟海 实习记者任海晏)在贵州省贞丰县小小的县城里,这是一起几乎家喻户晓的事件,它引发了数十名教师长达十四年持续不断的上访和举报。
事件的真相并不复杂:现任贞丰中学校长黄洪忠,在十六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按政策被处理。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处理失当”,然而表示“纠错有难度”。这引发了相关人士对贫困地区基层政府“纠错能力”的质疑和指责。

  十六年的举报与“行政过错”艰难对峙

  

  3月25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赶赴贞丰县就“黄洪忠事件”展开调查。贞丰县委、县政府对记者的采访高度重视,在很短的时间内通知了县委分管副书记、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县清理计划外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县计生局副局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接受记者的采访。顺利的采访让“黄洪忠超生事件”迅速浮出水面。

  

贵州贞丰:14年不能纠正的"行政过失"拷问政府"纠错能力"

  “铁腕”的计生政策有时候也颇感无奈

  黄洪忠与妻子王淑丽,在1983年结婚后生下了一个女孩。随后的几年里,黄洪忠把自己的族别由汉族改为少数民族,王淑丽违规把自己的族别由汉族改为布依族,由此按照夫妇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可以生两胎的规定,两人办得第二胎准生证,并于1990年4月生下第二个孩子。

  黄洪忠夫妇的第二个孩子出生后,被当地群众反复举报“超生”。由于群众反响强烈,1992年初,贞丰县纪委、县监察局、县公安局、县民委、县教育局五部门联合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根据调查结果,县纪委、县监察局在1992年5月9日联合出台“贞监字(1992)第2号、贞纪字(1992)第5号”文件。文件明确认定“王淑丽同志1989年7月25日由汉族更改为布依族的理由不充分,无合法手续,予以否定”;文件同时认定“对王黄夫妇生育的第二胎小孩,视为超生”。也就是说,王黄夫妇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的准生证无效,王黄的第二个小孩属于“计划外生育”。

  

贵州贞丰:14年不能纠正的"行政过失"拷问政府"纠错能力"

  教育局无权纠正县委的过错?

  接照国务院和贵州省有关的计划生育政策,贞丰县委县政府1989年以贞发(1989)19号文件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计划外生育的,开除工作籍,党团员的,同时开除党团籍,并限期结扎,收取超生费。到2003年,贞丰县根椐国务院、贵州省的有关规定,制定了更为严厉的计生政策,下文指出:凡1981年来计划外生育的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职工,一律按现行政策开除工作籍。

  按照这样的政策,贞丰县开除了数百名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包括在贞丰县身居要职的部分领导干部,包括已经退休的也追加处理取消一切退休待遇。这一政策的实施,应该说让贞丰县的计划生育工作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让人们百思不得其解的是,在这样严厉的计生政策下,已构成计划外生育事实的黄洪忠、王淑丽夫妇,却始终高枕无忧,黄洪忠甚至从一个普通的中学教师步步升到了贞丰(高级)中学校长的位置。这不仅引起了被开除工作籍的干部职工的强烈不满,也引起了部分群众的强烈指责。十六年来,对黄洪忠的举报持续不断,包括多批次到省、地州的越级举报和上访。

  那么,如此明确的事实为何会出现这样的结果呢?原来,是1992年贞丰县委的一次常委会出具的处理意见起到了关健作用。

  县委常委会的“过错”为何难以纠正?

  贞丰县委相关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在集体接受记者采访后的第二天,记者又走访了县监察局、县教育局,到县清理计划外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查阅相关资料。随后又采访十多位了解事情真相的教师、干部和群众。

  据介绍,1992年4月27日,贞丰县委召开常委会研究黄洪忠超生问题。一个县级党委专门在常委会上研究一个普通教师的超生问题,极其罕见。据当时参加了常委会,也参与了调查黄洪忠超生问题的一位干部回忆:会上讨论黄洪忠的问题时,时任县委书记的王安惠首先发言,认为虽然黄王夫妇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准生证,但组织也负有核查不严的责任,决定只给予女方王淑丽“五年内不得由民办教师转为公办教师”的处理,并收取超生费,不开除两人的工作籍。“县委书记发言,别人当然不敢反对,也就通过了。”这位干部说。

  记者在县教育局采访时,调阅了当年县委常委会的会议纪要和对黄洪忠问题的原始调查材料,证明这位干部的说法是正确的。

  这一明显违反计生政策的处理方式在贞丰县引起了轩然大波,200多名因计划外生育被开除工作籍的教师和干部,部分其它群众和干部通过各种形式表达不满。然而事情就这样定了下来,一直到今天。

  知情人透露,出现这样的结果,原因是“黄洪忠与王书记个人关系密切”。

  到今天,王安惠已经退休了,很多当年参与调查的干部已经调离了岗位,只有举报和上访仍旧持续着。

  县监察局局长韦昌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政策,当年的这个处理是不妥当的,真不知道当时是个什么样的背景”。县教育局监察室有关人士也表示“这样的处理方式不对,但要改过来很难,而且教育局也没有这个权利”。

  县委分管副书记、县清理计划外生育办公室主任等,几乎所有接受记者采访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都在对材料进行反复核实后认为:1992年对黄洪忠夫妇的处理方式失当。也就是说,这是一起明显的“行政过错”。

  那么要把这一起“行政过错”纠正过来的障碍到底在哪里,为什么十四年不能纠正呢?

  县教育局监察室工作人员的说法极具代表性:“上一任县委政府做出的决定,现任的党委政府去纠正,力度太大,不好办。而我们教育局根本就没有权利去纠正县委的决定,也不可能去。”这一说法在其他接受采访的职能部门负责人那里也得到了印证:一般来说,现任党委政府不会去对上一任党委政府的过错进行“翻案”,再说现在很多干部是现任县里干部的上级,不好办。而下级职能部门更不可能去查县委的决定。

  有关人士均表示:这一事件的最终解决,应由地区主管部门牵头来办。

  基层党委政府亟需建立规范的“纠错体系”

  黄洪忠事件并不是没有引起过上级部门的关注。贞丰县属贵州省黔西南州地区。县监察局向记者提供的一份加盖着县计生局公章的书面材料表明:由于群众的举报,黔西南州计生局在2005年责成县计生局调查并回复。县计生局于2005年11月7日出具给州计生局一份文字答复。

  令人遗憾的是:这份堪称“简陋”的回复只是简单重复了1992年县委常委会的错误的处理意见,通篇没有对做出这样的处理结果的政策依据和法律依据是什么做出任何正面的回答。贵州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著名律师任永强在分析时认为:“这是一种简单行政行为。基层职能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看来不令人乐观。”

  有关人士指出,正是基层政府“自我纠错体系”的缺失造成了这一令人遗憾的局面。黄洪忠事件凸显了贞丰县党委政府自我纠错的尴尬困局,令人深思。然而这并非个案,更非罕见。

  由于种种局限,在很多地方,我国提倡多年的依法行政仍然是一句空话,在西部地区基层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尤其令人忧虑。往往领导人的权力影响成为左右决策的主要因素,“决策失误”、“决定失误”频频出现。而面对失误,党委政府“自我纠错”又没有严格的程序和规范,完全靠领导人的“个人觉悟”,显然于事无补。

  有关人士指出,在目前西部地区基层政府科学决策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建立完善严格的“纠错体系”尤其显得紧迫。

  人们期待,类似黄洪忠事件的“行政过失”越少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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