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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规定:"强制三责险"赔偿限额暂定5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2:20 龙虎网

  【龙虎网报道】距今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的期限越来越近,可“强制三责险”的赔偿限额标准,却迟迟未能出台。近日,我省高级法院作出规定,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赔偿标准未出台前,保险公司应在5万元责任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缺“强制三责险”司机争相“领过”

  记者获悉,自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出现了不少怪现象。在几乎所有的人车相撞交通事故中,司机都会主动要求交警判定自己“有责”。司机争相“认错”是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无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有责,司机都要负责赔偿。当时,“强制三责险”尚未出现,而“商业三责险”只是在机动车“有责”时,才会按比例赔偿受害人;在机动车“无责”时,保险公司不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这样的保险体系,“逼”得司机要求认定自己“有责”,以便由保险公司为赔偿“埋单”。

  保险公司赔偿责任限额暂定5万元

  “强制三责险”千呼万唤之后,终于出台,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记者了解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论司机是否有责,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过,对各界普遍关注的“责任限额”,至今仍在制定中。在这一过渡时期,我省法院该如何审理此类案件?

  近日,省高级法院已对该院去年下发的《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中相关条款,作出了修改。

  修改后的《意见(一)》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在人民币5万元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出该责任限额,但不高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最高限额的部分,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处理。”这就意味着,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有责无责,保险公司都应在责任限额5万元之内,赔偿受害人损失。

  4月1日起所立案件适用“责任限额”

  据悉,我市大部分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在5万元之内。规定保险公司的强制赔偿范围为5万元,显然也符合各保险公司的心理“价位”,将使得大多数交通事故赔偿案,得以顺利解决。

  记者了解到,这一修改意见已在4月1日开始施行。从当天起立案的一审交通事故赔偿案,均适用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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