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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税法自酿苦果瞒天过海自作自受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5:45 深圳晚报

  不懂税法自酿苦果瞒天过海自作自受

  蛇口国税局“以案说法”,提醒企业依法诚信纳税,切勿怀有偷逃税侥幸心理

  税务稽查是体现社会公正、维护经济公平至关重要的一环,是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完善征管体系的有效手段,是建立健全纳税服务体系的重要保障,是现代税务管理的重中
之重。2001年至2005年,市蛇口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蛇口国税局)累计查处各类案件242宗,查补税款6104万元,罚款568万元,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有力规范了辖区经济秩序,为税收、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提供了重要动力。

  对于这些被查处的案件,我们大致可以区分为两类:一类是纳税人有意采取种种手段偷逃国家税款,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这类行为,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是税务机关从严打击的对象;另一类,是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了解,造成少缴或漏缴税款,被税务机关查处后,他们也感觉到委屈。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该补的要补、该罚的要罚,他们也只能吞下自酿的苦果。下面选取的这些案件,是蛇口国税局稽查人员工作实践的缩影,以此为鉴,相信会对市民依法诚信纳税有所启示。

  案例1

  维修单里藏玄机用心良苦终枉然

  当几年积累下来的数千份汽车维修单被清理得整整齐齐,而且还按顺序和经营期分好类别,并统计好历年收入数据放在其面前时,蛇口某汽修厂的负责人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这些单据不但数量庞大,而且杂乱无章,字迹潦草,当时肯交出来,就是算准了税务人员不可能搞清楚!现在税务人员把汽修厂几年来的收入情况数据全统计清楚了,这下可要被罚惨了!”

  这是发生在蛇口某汽修厂财务部的一幕。事情还得从2004年5月说起。稽查人员根据专项检查工作安排,对有重大偷税嫌疑的蛇口某汽修厂进行了税务稽查。从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该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每月申报收入与开出发票金额一样。再一看账,与申报数相吻合。表面看来,这是一家守法纳税的企业。但是,根据实际经验来看,许多私家车主并不会索取维修费发票,这种现象在私家车迅猛发展的今天表现得尤其明显。稽查人员的心里有底了,下一步,就是寻找证据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向财务人员了解情况的过程中,一个情况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车辆修理完毕后是凭原始维修单结算的,上面就有维修项目和收费总额。那么,只要一份不少地找到这些单据,就能准确核算该厂的收入总额,突破口终于找到了!

  经过反复做工作,该厂负责人终于同意提供近年的维修单。当几大捆还积着灰尘的维修单摆在稽查人员面前时,还是让早有心理准备的他们吓了一跳:“这么多!”“是啊,就这么多,很麻烦的,要不就算了吧,我们可是守法经营的。”负责人的回答底气很足。这也难怪,在他眼里,这些单据可是些烫手山芋,看来税务人员要打退堂鼓了。

  “多不要紧,多说明比较全,核算结果才会符合实际,算!”稽查人员坚定地回答。经过艰苦、细致地整理计算,最终确认该厂有100余万元收入未申报纳税,偷逃税款6万多元。这下该厂的负责人无话可说了,于是,就有了前文的这一幕。

  发票与账面相符,账面与申报数相符,对于不开票的就不入账,不申报,这种偷税手法相当常见,看似无懈可击,实际是掩耳盗铃,漏洞百出。

  案例2

  机关算尽太“聪明”弄虚作假反害己

  一份举报材料引起了稽查人员的关注,该材料称:某从事食品生产及销售的公司将销售取得的货款存入私人账户,隐瞒销售收入。经迅速查证,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的仓库存货在2003年度有2600多箱食品未在财务资料上记明去向。那么,这些食品到底去了哪里呢?面对稽查人员的质疑,该公司开始提供各种假证据。

  该公司辩称,某公司借用他们的仓库存放货物,由我们代其发货,所以有部分货物不属于我们所有,并提供了《委托发货书》等。但稽查人员通过到关联方取证,证明并没有任何公司借用或租用过该公司的仓库。一计不成,该公司又出新招。他们改口称,那2600多箱食品,部分作为样品和赠送品,还有部分报废、被盗或丢失。但稽查人员也没有在其财务资料上,发现任何能反映库存货物因赠送、报废、被盗丢失而减少的具体情况。到了这一步,该公司便开始在意外事件上做文章。他们声称,库存货物发生过期报废,但由于电脑感染病毒破坏了库存资料,仓管员监守自盗等情况使出入库明细资料部分丢失,报废的货物已按规定进行了税务处理。然而,其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单据不仅没有反映货物报废、被盗的情况,更没有反映该公司2003年期间做过进项税额转出。

  该公司如此一而再、再而三地提供假证,均被稽查人员一一识破。最后,该公司不得不承认,2600多箱食品大部分用于销售,有少量被内部员工私自出售。稽查人员按当月平均销售价格,核定其每月所减少库存商品应取得的销售收入计算其少缴的增值税,追补2003年少缴的增值税20多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罚款10多万元。

  本案中该公司的负责人最后承认,他为了少缴税款,故意将账目弄乱。而他的公司不仅要补缴税款及罚款,还因为账目混乱使部分员工有机可乘,盗取货物私自出售,导致公司利益的直接损失。因此,守法经营,诚信纳税才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根本途径。

  案例3

  行业区分要严谨侥幸心理不可有

  在近日进行的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中,蛇口国税局依法追缴某房地产中介公司10万元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对其偷税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该房地产中介公司2003年成立,从事房地产经纪、信息咨询业务。2004年取得营业收入2000多万元,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50多万元,缴纳所得税20多万元。经查,该公司2004年发生的广告费共计100多万元,全部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按照“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的规定,该公司2004年度多扣除60多万元广告费用,直接导致少缴所得税10万元。

  房地产中介与房地产开发虽然同为房地产业,但在广告费扣除比例上却有不同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该公司是房地产中介公司,却按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广告费扣除比例计算费用,行业区分不严谨,导致少缴税款,在税务检查中必然会被查处。近年来,房地产中介公司为了拓展业务,常常在各种媒体上做大量广告,广告费用支出很大,不排除部分公司怀有侥幸心理,明知故犯,按自己的意愿来参照房地产开发业的广告扣除比例计算费用,以达到少缴所得税的目的。

  案例4

  关联企业明算账收入确认有规定

  “谢谢你们帮助我们发现了问题,纠正了错误,不然我们还不知道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呢!”这是蛇口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在接受处理后由衷地说出的一句话。

  2005年8月,蛇口国税局的稽查人员在对某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分公司在2002年至2004年期间,将自己采购的零配件调拨给集团内部关联企业。对于这类业务,该公司仅按照内部原材料调配来处理,而没有按照关联企业交易的税收原则确认计税收入。3年间,共少计收入近10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这种行为属偷税行为,还要处以相应的罚款。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急了,按照他们的理解,集团内部企业之间的零配件调拨并不涉及到收入的确定,不需要申报纳税。看来,企业对于关联企业税收原则的确不了解。稽查人员耐心地解释了国家相关税收政策:对于这类关联企业的业务,必须按照独立企业间的交易来定价,并及时申报销售收入,否则就是偷税。公司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终于明白过来,但是税法无情,不过好在及时发现了,再晚一些,公司的损失就会更大。

  关联企业是指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存在特殊性。为此,国家在税法中对关联企业交易的税务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包括定价、费用标准、计税依据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案例5

  抵扣税款非小事伪造假证酿苦果

  通过纳税评估系统,蛇口国税局的税务人员近日发现了某公司申报纳税情况异常。该公司认定一般纳税人之前一直是“零申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销售收入爆炸性增长,进项税额也同步快速增长,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占进项税额的比例达到99%以上,存在重大疑点。

  为防止打草惊蛇,蛇口国税局马上致函广州黄埔海关,并派人前往广州实地调查取证。在海关的协助下,最终确认该公司用于抵扣税款的22份《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为伪造,涉嫌用虚假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近200万元。蛇口国税局稽查部门迅速出动,一举查明了该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利用虚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的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司用假《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偷税额近200万元,占应缴税款的90%,已达到偷税罪立案标准。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蛇口国税局依法将该案件移交深圳市公安局经侦局处理。等待该公司的将是补税加罚款,等待该公司法人及财务负责人的将是铁窗和泪水。

  税务机关已经查处了多起类似案件,并高度重视这类违法行为,政府各部门间也建立起了合作机制,共同努力形成打击合力,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为守法纳税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该案提醒那些心存侥幸的人,通过多年来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税务机关已经掌握了一批高、精、尖武器,能够精确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勿以身试法。

  案例6

  国家税款岂可赖强制执行没商量

  日前,蛇口国税局阻止了一名欠税企业法人代表出境,并成功催缴了一笔欠了近2年、金额达40多万元的税款。

  据悉,该公司2003年因取得33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蛇口国税局依法对其作出补税和罚款的处理决定。然而,该公司一直以无钱为由拒不缴纳税款和罚款。由于该公司蓄谋已久,早就转移了相关资产,国税局虽一再对该公司法人代表及财务人员进行税法教育,没有收到任何效果。

  2005年10月5日,兴致勃勃的该公司法人代表Z某准备出国,但是,在蛇口码头“迎接”他的是蛇口国税局的两名稽查人员和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的警察,稽查人员告诉他,按照法律规定:在税款、滞纳金没有结清之前或者没有提供纳税担保的情况下,Z某不能出国。出国受阻,Z某只能先补缴欠税,在结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才被允许办理出境手续。

  欠税,相当于向国库打“白条”,擅自动用本属国库的资金,这是一种极其恶劣的不法行为。为此,法律赋予了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保障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收保全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Z某认为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可供税收强制或保全,因此拖着不缴税款。但他没有想到,他从此便进入了“限制出境”的黑名单。

  案例7

  物业管理来帮忙偷税企业无处藏

  2005年1月,稽查人员对蛇口某商贸企业依法开展税务稽查。当他们来到该公司的注册地址时,只见大门紧锁,人去楼空,电话也无人接听。该公司又没有登记其他联系方式,检查工作一时陷入困境。这时,稽查人员找到大楼管理处寻求帮助,希望能够联系到企业。在管理处,他们见到了租赁办公室的Z先生。刚开始,他对和税务机关合作有顾虑,不愿意协助税务人员联系企业。经过反复讲解政策,他终于答应提供帮助。最后,稽查人员顺利联系到了该公司并依法调取其2004年的账簿资料。经查实,确认该公司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和虚列计税依据的违法行为,共查补增值税9255元,对企业多列成本251400元依法予以调减,并按规定进行了处罚。

  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协税、护税意识,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一种无形的“税源”,是创造良好税收环境不可或缺的基石。目前,我国已经将协税、护税的义务上升到税收法律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内税收征管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当前,各级公安机关及时查处涉税案件;检察机关加大对涉税案件的处理力度;人民法院积极协助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积极受理涉税诉讼案件;工商部门向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金融部门依法配合税务机关提供资金流转信息,实施保全、强制措施;新闻媒体对税收政策、涉税案件及时进行报道;社会正义人士对税务违法行为积极举报,为国家挽回了巨大经济损失。协税、护税队伍已经成为税收征管的重要生力军。

  专题策划:欧阳海鹰罗帼秀

  本版撰稿:本报通讯员黄淑梅王丽熊铁军陈四红郑红元李源孔会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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