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两次被判无期两次被释放 最终获刑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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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7:38 时代信报 | |||||||||
●一个15岁中学生经历离奇命运:先后两次被判无期徒刑,又两次被无罪释放,最终被判入狱13年。为本案被告作法律援助的律师认为,此案证据链条不完整,应适用“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 ●在本案的案卷材料中从头到尾都没有确定作案时间,所以最后被概括为“5月中旬的一天”。律师认为,即便按照杨超自己经多次提审后所供述的作案时间来推定,其虽与尸
从15岁到24岁 嫌疑人杨超的黑白人生 信报记者庞凡/文张毅/图 在律师邱业伟的案头,一堆发黄了的卷宗正摆在桌子的正中,这是他最近代理的一桩法律援助案件的全部资料,三个牛皮纸袋垒起来足有一尺高。 这是一宗陈年旧案,缘于1997年发生在南川市的一起杀人案。当年仅15岁的学生杨超因涉嫌伙同他人抢劫并杀害同班同学安忠林而被南川警方刑事拘留,此后5年的时间里,此案多次开庭审理,并多次判决和改判,杨超也经历了从无期徒刑到无罪释放的大起大落,直到2002年终审判决他服刑13年。 一个矛盾的疑点反复在律师邱业伟的脑子里出现:为什么同一宗案件、同样的证据会出现多次迥然不同的判决?如果杨超真是凶手,为什么两次被判无罪释放? 震惊南川的凶杀案 1997年5月24日中午,天空有点阴。南川市隆化镇城东办事处华茸村三组一个叫“枫香湾”的山林里,村民杨伦华和另外两个同乡正在林子里打鸟。这时,他们走到一个被当地人称为“飞机洞”的地方,这是一个废弃了的军事设施山洞。洞边上的一双凉鞋引起了杨伦华的注意,他朝洞口走去,发现洞的右边还有衣服和裤子。山洞的左边有一堆看上去很新鲜的泥土,上面有许多蚊子和不知名的虫子在爬,“莫不是有死人?”杨伦华拿着树枝去戳了几下土堆,这一戳,一只人手就露了出来,几人大惊,赶紧下山打电话向南川市刑警大队报案。 当天下午,南川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法医对已经开始腐烂的尸体进行了尸检。经确认,死者名叫安忠林,男性,是南川市城一中学初中学生,14岁。法医鉴定认为,死者是颈部受暴力压迫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身上多处挫伤,有挣扎的痕迹,推断死亡时间在1997年5月18日至20日之间,同时在死者衬衣口袋里遗留一张写有“传呼12704500”字样的 纸条,身上还有130元人民币。 此前的5月16日,安忠林的父母曾向警方报案,称儿子5月9日偷了家里1550元钱后下落不明。据此,“5·24凶案”立即引起了南川警方的重视,死者是未成年人,身上1550元钱只剩下130元,凶手很可能抢劫杀人、埋尸后逃离,手段残忍,情节恶劣。 传呼号查出疑犯 死者身上的传呼号是重要线索。 警方从这个“12704500”号码入手,很快查到此号码是一名叫杨国建的中年人使用,他的儿子杨超与死者安忠林是同班同学,两人平时关系较好。杨超作为嫌疑人迅速进入警方的视线。 在保存了近10年的案卷中,当年的情形再次得以重现。 1997年5月7日,14岁的安忠林被人“下暴”抢走了皮带,回家后又挨了父亲的打骂,心里一直郁闷。一天,安忠林在班上听说班长杨超打算暑假去广州,就想与他同去,并说去广州的路费他可以从家里偷出来。其实,当时杨超也只不过15岁,因为与20岁表哥李桥时有来往,常常有外出闯荡社会的想法。 杨超向警方说,5月9日下午,他带着安忠林到了表哥李桥住处,他们商量着安偷了钱后就给杨超打传呼,于是杨把他父亲的传呼号写在了一张纸上让安忠林收好。“因为周末有时不上课,我爸妈就叫我跟我爸的车,学驾驶,所以我就把我爸的传呼号给了几个同学,方便他们找我。”杨超说,5月9日是他最后一次看见安忠林。 案件的重点是,在法医推断安的死亡时间——5月18至20日——期间,杨超是否有作案时间。杨超的同学和班主任都说,因为杨超是班长,有没有缺席、旷课大家很容易发现,虽然考勤表只有早自习的记录,但从18日以来他的确和同学们呆在一起。 因为安的书包和那个传呼号让杨超与安忠林的被害“自然挂钩”,从1997年5月24日到同年12月,杨超共被传唤了8次,因为杨超始终没有承认犯罪行为,警方的调查开始陷入迷雾之中。与此同时,根据杨超的交代,他的表哥李桥也是最后与安接触过的人,5月下旬原本只有每月80元收入的汽车修理工李桥变得花钱大手大脚,还买了新衣服,据此李桥同时被认定为抢劫杀害安的嫌犯而被传讯。 当庭被抓判无期 正当警方的调查陷入僵局的时候,杨超却突然悄悄地去了河北博野县老家读书,这再次引起了警方的怀疑,难道杨超畏罪潜逃? 1997年12月16日,南川市公安局刑警到河北博野县将杨超刑事拘留,杨超自称因与女同学“耍朋友”害怕被控强奸罪躲到了河北,加上半年来时常被公安机关传唤,父母认为影响学习,将他转学。随后的12月23日,杨超被关押在万盛区看守所,12月26日,李桥供述与杨超共同杀害安忠林。12月27日,民警将杨照从万盛押回南川,但没有立即送 入南川看守所,而在南川刑警队滞留了两天一夜。 12月29日,杨超承认与李桥共同作案。1998年3月5日,警方再次提审李桥,李桥翻供,称是独自一人将安忠林杀害,杨超没有参与作案。“我说杨超参与作案,他肯定不会承认。”李桥翻供后不久,3月9日,杨超也否认与李桥共同作案。 “5·24杀人案”究竟是1个人干的,还是2个人共同作案,为什么嫌犯认罪后又翻供?1998年1月、5月,南川市公安局曾先后两次向南川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检察院两次以证据不足发回不批准逮捕决定书,要求公安机关重新侦查补充证据。1998年7月28日,南川市公安局以“取保候审”之名将杨超送回家中。 1999年2月24日,重庆市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李桥犯抢劫罪(起诉书中另注明杨超在逃)。同年3月25日第一次开庭审理,以为与自己无关的杨超,还跑去法院“看热闹”,坐在旁听席上。谁知,检察机关说杨超外逃,有人当庭指出杨超正坐在法庭旁听席的第一排,于是,在法庭上杨超再次被抓。 根据当时的指控,1997年5月10日,安忠林从家中偷了1550元后找到李桥和杨超,二人贪财顿生恶念。5月中旬的一天,二人将安带到“飞机洞”,强行要安交出现金,安不从,二人采取卡脖子、按脚等手段将安弄死并埋尸。 三中院一审判决李桥死刑,杨超因是未成年人被判无期徒刑。 杀人案疑点重重 不过也许,案情不像指控所描述的那么简单。律师邱业伟在一堆卷宗中仔细翻找,对记者解释说:“为什么我认为杨超是无罪的?你看,从起诉书、公诉词、再到判决书中都没有确定具体的作案时间,只是笼统地叙述为‘5月中旬的一天’,这个当然是关键问题——首先我们必须确定了案发时间,然后才能判定杨超是否有作案时间和条件,这是认定他是否犯罪的重要前提。” 在案卷材料中,关于“5·24杀人案”的作案时间有三种说法:一是侦查机关的尸检报告,推断死亡时间是1997年5月18—20日之间;二是李桥多次供述的作案时间——即受害人到他住处的第二天(1997年5月11日)下午五、六点钟;三是杨超1997年12月29日供述的作案时间——5月17日后的二三天,即5月19—20日之间。 因为在案卷材料中从头到尾都没有确定作案时间,所以最后被概括为“5月中旬的一天”。邱业伟认为,如果按照杨超供述的作案时间来推定,虽然与尸检报告推断的时间大体吻合,但没有其它证据可以证明杨超作案,证据链条仍然不能形成。 “受害人在5月11日下午到19日或20日期间这长达8—9天的时间中,被谁所控制?由什么人在什么地方供给食宿?”在现有的案卷材料中,邱业伟找不到关于这一点的任何旁证;他同时还发现,杨超供认有罪的一些细节虽然与侦查机关现场勘察的情况吻合,但却不能说明杨超就参与了作案——例如山洞的特征、埋尸的方位等等——“这个案子当地人都知道,发现尸体那天也有很多群众围观,杨超在5月—12月期间曾多次听到家人和同学议论此事,所以这毫不奇怪。”而在另一方面,杨超所供认的作案时间、作案前后乘坐的交通工具,以及作案手段方式等等,却与李桥的供述情节大相径庭。 另外,案发地点距离杨超学校有10多公里,如果要抢劫杀人他至少要旷课半天,可是杨超的班主任和同学在接受警方调查时都证明5月19日、20日杨超没有旷课缺席,迟到早退的行为,在经济上也没有反常行为。 “在我国,侦查机关在侦破过程中往往看中的是当事人口供,也就是说你认了罪,说清楚了犯罪过程,八成就是你干的。拿这个案子来说,本来案子查了半年多都没有头绪,可李桥、杨超一认罪案子就破了,可是他们后来都翻供了。”邱业伟继续从案卷中剥丝抽茧,在1998年3月5日以及以后李桥的供述中他都否认与杨超共同作案,同时,与李桥同监室的5名服刑人员都向警方提供旁证,均说李桥在看守所期间曾不止一次向他们说自己杀了人,还冤枉了表弟杨超。李桥去年已经被执行枪决。 就在李桥翻供后几天,杨超也翻供了,并称自己是在被胁迫之下说自己杀了人。“杨超在1997年12月27日被警方带离羁押的万盛区看守所,29日才进入南川市看守所,这个有书面证明。这说明,杨超在27—29日期间,是被带离看守所。”杨超向邱律师反映,当时他被连续询问几十个小时,很难过,加上他知道父亲也被拘留,为了父亲能早点被释放回家治疗肝病,杨超就认罪了。 两次被判“无罪”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后,杨超上诉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杨超犯罪证据不足为由,发回三中院重审。 2000年7月5日,市三中院在下达的判决书中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杨超无作案时间的证据,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超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杨超有罪”为由,宣判杨超无罪释放。 1个月后,熬了500多天牢狱的杨超又自由了。只是,他的命运早已和其它同学不同了,他不能继续在原来的学校读书,杨超的妈妈只能找人借钱让他进了隆化职业中学学,边读书边在学校食堂里打工,没有工资,只包三餐。他这才明白读书上学是多么宝贵的事情,他后悔当初居然还想着到广州去闯荡社会。只可惜,杨超的“好日子”还没过安生,因为检察院抗诉,当年春节后案子再次重审,结果杨超又失学了。 2001年3月14日,市三中院再次判决杨超无罪。 两次被判无罪后,时年20岁的杨超连初中都还没有毕业,而他的同学有的已经上了大学,有的外出打工,有的还结婚生子,而他因为这个案子已经耽误了4年的青春。他曾想过申请国家赔偿,可还没有做好准备,他又被逮捕,因为李桥和安忠林的父亲上诉,案子又一次审理。 这一次的判决却又回到了起点,2002年7月15日,三中院再次宣判杨超有罪,他又一次从无罪的自由人变成了一个“无期囚徒”。 无论如何,杨超都想不通,两次被判无罪,又两次被判无期徒刑,一个天上一个地下,他被弄糊涂了。 之后,杨超再次上诉,2003年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维持市三院在2002年7月15日的判决,认定杨超犯抢劫罪,但市高院将杨超的无期徒刑改判为有期徒刑13年。 此后,杨超一直在重庆市三合监狱服刑,他开始关注一切与法律有关的新闻和政策法规,自己在狱中也报考了法律自考专业,并在2005年10月通过刑法学和刑事诉讼法两课课程。他继续提出申诉,他弄不明白,“新刑法”理念中的无罪推定、疑罪从无原则为什么到了自己身上却变成了“疑罪从轻”?他认为,既然调查证据不足,就应该宣布无罪,为什么最终还是被判刑? 杨超没有放弃,律师邱业伟也没有放弃。 -相关链接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 1995年3月,重庆市某区发生一起杀人碎尸案,犯罪嫌疑人童立民自1995年3月被审查到2002年10月15日被宣告无罪释放,整整被关押了7年7个月之多。在他噩梦结束的时候,童立民已经从一个32岁的青年变成一个刚40岁就一副小老头模样的人,满口牙齿松动坏死。 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证明,在认定案件事实上发生错误,往往同轻信被告人口供有关,搞刑讯逼供是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如童立民案的口供就与公安机关刑讯有关。 什么叫疑罪从轻?这是在1997年新刑法推行之前,很多地方的法院都有的审判思维习惯,就是说发现某人犯罪的嫌疑相当大,但是又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个时候法院可能对他处以判决,只不过会判得较轻些。这样做,起诉方可以继续寻找证据,以免罪犯逍遥法外,而被告方也可以有继续申辩的机会。这做法不易放过坏人,但是不是也容易冤枉好人呢? 1996年3月,修改后的我国刑诉法对疑案的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经过法庭审理,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是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而在立法上确立了“疑罪从无”的处理原则。 2003年2月10日,一位涉嫌贩卖海洛因达7.6万克的犯罪嫌疑人,被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宣告释放。其中的原因就是无足够证据证明其有罪,在此情况下,人民法院依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其无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