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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酒后驾车遇祸不属工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2:13 东方早报

  早报驻江苏记者 林佳佳责任编辑 魏华兵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出台的《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规定,职工因工作需要驾车或上下班途中驾车时,因酒后导致发生事故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为配合《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出台,南京市劳动部门出台了实施细则。其
中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或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职工在饮酒后、服用精神麻醉等药品后或未取得驾照、驾照吊销期间驾车或驾驶拼装车或报废车并导致事故发生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另外职工正常工作和加班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经过的合理路线内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既可以是职工驾驶或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但不包括因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发生的事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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