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规定地铁经营单位有权检查乘客物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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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2:24 金羊网-新快报 | |||||||||
新快报讯 (记者 徐静) 日前,市人大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意见,其中涉及地铁限制客流、退票、罚款等问题。草案首次针对国际反恐的形势,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禁烟区抽烟不处罚
草案明确规定,蓄意逃票乘车的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草案还规定,对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等影响运营秩序的,可处以个人500元以下罚款。但是,草案对在车厢内饮食,在禁烟区域内吸烟并没有明确罚款。 近年来国际上恐怖活动不断,新条例草案对此也有所体现。该草案首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明确乘客应接受、配合工作人员对其随身携带行李进行检查。 必要时限制客流 草案第35条规定: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引起客流量上升的,(地铁公司)应当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如果客流量激增,严重影响运营秩序,可能危及安全,可以采取限制客流的措施。 标识不清或被罚万元 目前,经常会有市民在地铁站内因为“标识不清”而迷路。草案第19条规定,地铁方面应当保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识完整、清晰、醒目,否则须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