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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惩罚力度还要加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3:00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劳动合同法(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由于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劳动合同责任的明确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草案迅速成为关注的焦点,公布一周就收到意见4000余件。有关专家分析认为,劳动合同立法尚存八个方面的缺陷。

  1保姆与雇主是何关系?

  记者:近些年来,在家庭保姆与雇主或家政公司之间,零工资就业的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上述关系能否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范围?

  专家:现在的法律草案把劳动合同限制为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合同,难以涵盖保姆与雇主之类的关系。事实上,我国的劳动关系相当复杂,还有很多特殊的劳动用工形式,像家政保姆、劳务派遣、劳务借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等。从目前来看,法律草案对这些问题的解决还不能令人满意。

  2雇主与雇员概念不明确

  记者:草案公布后,有人认为没有写入雇主和雇员的概念是很遗憾的。

  专家:劳动关系不只是存在于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把雇主的范围缩小为企业和非企业单位,无视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和生活中大量存在的非企业、非单位雇佣劳动者的事实,这是经不起推敲的。实际上,只要存在劳动与劳动报酬的交易,劳动者的劳动行为、人身、(部分)意志被对方所管理控制,都应是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

  3经济补偿金基数怎么算?

  记者:劳动合同终止时,作为劳动者,最关注的问题就是补偿。草案对补偿问题的规定有哪些新意?

  专家:第39条明确了企业终止劳动合同时,要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一年工龄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但是补偿工资的基数怎么算?这不是很明确。如果都是按本人解除合同前的实得工资全额给予补偿的话,那差别会非常大。如拿年薪的经营者,可能去年能拿上百万年薪,那他今年一个月补偿的标准可能要10多万。

  4劳动力派遣咋节约成本?

  记者:近些年来,劳动力派遣越来越普遍。草案出台后,有人认为备用金制度加重了派遣单位的义务。对此怎么评价?

  专家:草案第12条实际提高了劳动力派遣单位的门槛,要求劳动力派遣单位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为每一名被派遣劳动者存入不少于5000元的备用金等。但问题是,劳动者被派遣到接收单位工作一年后,接收单位就应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如这样规定,就可能对企业的用工成本和用工规模影响很大,因为企业想通过劳动力派遣节省人工成本的空间被大大压缩。所以这也是考量立法者智慧的一个焦点。

  5签订合同是单位义务吗?

  记者:为什么草案没有将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为用人单位的义务,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专家:由于书面合同不能普及或不能被强制,的确形成很严重的侵权问题。草案没有提出操作性强的成熟对策,是个疏漏。我建议在缔约程序和纠纷解决程序中作如此补充设计: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由行政主管机关、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责令(也可由劳动者请求)雇主提供劳动者不愿意签订书面合同的证据,如其举证不能,则认定雇主存在过错,或认定其行为违法。

  6对恶意欠薪的惩罚不够

  记者:草案对民工被欠薪问题的解决,有哪些可以预期的作用?

  专家:鉴于我国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是雇主一方不尊重劳动者权益,草案就特别需要规定惩罚性的赔偿责任。一定要使违法的成本远远高于其不当收益。如对恶意欠薪行为,仅规定50%-100%的惩罚性赔偿,是不足的,应改变为一倍以上三倍以下。当然,需要对恶意欠薪的行为作出立法解释。

  7未建立合同备案审查制

  记者:这次关于草案的讨论中,我们听到这样的声音:劳动执法机关权限不够导致对劳动者权益保护不力。

  专家:在人大常委会审议时,我曾建议每个单位的劳动合同应提交劳动主管部门备案、审查,让劳动执法部门提前介入。因为实践证明,事后调查往往得不到有关方面积极有效配合。备案既维护了劳资双方自主签订劳动合同的意愿,又建立了有效的纠错机制。所以《劳动合同法》既应明确劳动执法主体,又应明确劳动执法主体的责任,同时建立劳动合同备案制。

  8有“禁止”也要有“后果”

  记者:完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还有哪些建议?

  专家:对劳动合同如何遵守国家的劳动基准(条件)和集体合同,必须有更加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对违反这些劳动基准、不依法给予劳动者补偿的,应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如随意要求加班、超工时问题。还有立法技术需要完善。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上,命令性、禁止性的行为模式,要有法律后果与之对应,从而形成完整的规范。

  据新京报(短信代码:406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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