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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抚顺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受贿8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4:18 华商网-华商晨报

  本报讯 因为涉嫌受贿,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吴兴安昨日站在了被告席上。

  他被指控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2.24万元,其中包括现金79.74万元及价值人民币2.5万元的手表一块。

  昨日9时30分许,吴兴安被法警带上沈阳市苏家屯法院的被告席。

  42岁的吴兴安,被捕前是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005年4月30日被沈阳市苏家屯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苏家屯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庭审中,吴兴安及其辩护人张清明律师,针对公诉人提出的三项指控,进行了辩护。

  在庭审最后,吴兴安表示,自己受党教育培养多年,辜负了党和同志们期望。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同事眼中的吴兴安

  他没挺过人情关

  “吴兴安是一步步走上来的,从基层到市院的副检察长,基本是一个职位一个职位干过来的。”一位熟悉吴兴安的同事说。

  据了解,吴兴安自1985年10月进入抚顺市检察院,由一名普通科员干起,历经书记员、助检员、检察员,后调到检察院经济侦察大队任侦察员,其后,又调到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任侦察员,1998年前后,就任反贪局副局长。

  2000年至2002年,吴兴安任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2002年,回到抚顺市人民检察院任反贪局局长。

  2005年初前后,吴兴安就任抚顺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据吴兴安的同事介绍,吴兴安为人“比较低调随和,年轻有为,有能力有水平,工作认真,能吃苦。”

  很多熟悉吴兴安的人知道吴“出事”后,都感觉很突然,表示:“很可惜,没想到他会出事。”

  “执法人员最难过的是人情关。”一位在检察院系统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说,“其实就是一念之差,挺过这一念就挺过来了,只要开了头,就一发不可收拾了。”

  “双规”当天上午

  还在介绍工作经验

  “2005年3月10日,也就是吴兴安出事的当天上午,他正在召开全省检察院系统反贪工作电话会议,”知情人回忆,“当时,吴兴安还代表抚顺市检察院介绍抚顺市检察院的工作经验。”

  就在这天的下午,吴兴安被抚顺市纪检委通知“谈话”,之后被“双规”。

  庭审中的三项指控

  第一项指控:2000美元信用社主任的“打点”

  2003年2月,吴兴安任抚顺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查办了涉及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南杂木信用社主任腾志君的案件,并扣押了信用社账外20余万元存款的存折。

  在腾志君被传唤期间,抚顺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分局信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巴某找吴兴安说情,之后,腾志君被放回,但存折积蓄被扣押。

  腾志君个人拿出2万元好处费交给巴某,巴某再次找到吴兴安要求返还存折。2003年4月,这个存折被全部返还南杂木信用社。之后,巴某用腾志君拿出的2万元中的1.74万元人民币,兑换了2000美元送给吴兴安。

  辩方:承认受贿,但认为情节较轻

  吴兴安的辩护人张清明律师称:“可认定吴兴安是受贿,但犯罪情节较轻。”

  第二项指控:72.5万煤贩子给的“沟通”回扣

  2000年至2003年,任抚顺市新抚区检察院检察长和抚顺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期间,煤贩子赵某求吴兴安与抚顺发电厂领导沟通送煤,并承诺事成之后,每吨煤给吴提取好处费10至15元。吴兴安答应了赵某的请托,先后找抚顺发电厂两任厂长沟通促成了此事。

  为了答谢吴兴安,赵某先后送给吴人民币25万元和40万元。2004年1月,赵某在与吴等人去澳门时,又送吴兴安一块价值2.5万元人民币的手表。2004年4月,赵某与吴兴安去澳门途中,又给吴兴安人民币10万元。后吴兴安又退给赵某5万元。

  辩方: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送到反贪局的40万,他(赵某)扔下就走了,我看护了一夜。”吴兴安称,“第二天上午让赵取回。”同时,他否认接收赵某馈赠手表的事实。

  辩护人张清明律师认为,“我们认为此起指控证据不足。”对于赵某所说的“曾给吴10万元”,张清明律师称:“这一说法不可信。出入境人民币的限量是2万元,假设赵说的是真的,那么吴兴安是如何将10万元带出境的?”

  第三项指控:8万沟通达成的“暂缓执行”

  2003年,抚顺炭素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方某,因抚顺铝厂建安公司等单位诉炭素公司欠款案执行问题,求吴兴安找法院领导沟通“暂缓执行”。

  吴兴安即与主管执行工作的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一位副院长沟通。此后,方某先后送给吴兴安人民币5万元和3万元。

  辩方:是馈赠行为,不构成犯罪

  在法庭上,吴兴安承认方某确实分两次给其8万元。但张清明律师认为,“方、吴是多年好友,两次给钱都是发生在春节之前,属于给朋友的拜年钱。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傅广新王欢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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