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230万元债权15万拍卖 法院如此让人困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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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5日06:10 荆楚网-湖北日报 | |||||||||
湖北日报记者刘鼎 去年11月4日,武汉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分别向湖北梦天湖商厦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北省二轻供销公司下达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两公司的房屋租金款项。两公司感到十分困惑:该院执行的竟是1997年的一份判决书,而此案早在1998年就强制执行过,当时法院查封了110多万元的物品,债权人省建行营业部出具了收条。不仅如此,现在的申请人
原来,早在1994至1995年,湖北省二轻贸易中心在省建设银行营业部贷款100万元,后因无力偿还被告上法庭。1997年7月,武汉中院判决省二轻贸易中心偿还借款及利息共105万余元,省二轻供销公司承担连带责任。1998年3月,武汉中院执行此案时将省二轻贸易中心价值110余万元的财产物品予以查封。同年8月,省建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和律师出具了收条:“收到湖北省二轻贸易中心给付的金银饰品一批,价值待估”,并附注物品清单。此后,省二轻贸易中心再没有收到武汉中院的任何法律文书,以为该项债务就此执行完毕。 记者从省建设银行直属支行查询得知,省二轻贸易中心的贷款本金仍为100万元,没有物品抵债的记录,该笔贷款1999年就作为不良资产转移到了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去年8月16日,信达公司武汉办事处公开拍卖省二轻贸易中心的这笔债权,公告称债权金额为231.173万元,其中本金100万元,利息131.173万元,拍卖参考价为15万元。当年10月中旬,省二轻贸易中心收到信达公司武汉办事处的债权转让通知,得知该办事处与武汉般若公司签订了《不良贷款债权转让合同》,100万元债权本金和130余万元的利息依法转让给了武汉般若公司。 债权转让后,武汉中院执行局应受让人武汉般若公司的申请,重新执行此案。于是8年之后,武汉中院就此案再次下达民事裁定书,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7)武经初字第0135号民事判决书,于1998年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此依法扣留两公司的房屋租金款项。 目前,武汉中院对此案的执行工作一直在积极进行。3日,梦天湖和省二轻供销两家公司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1998年3月法院扣押了110多万的物品(购进价),法院既没有给我们评估报告,也没有经过公开拍卖,即便当时的扣押物品不够清偿银行的欠款,法院也应该有明确说法。去年信达公司武汉办事处以15万元价格拍卖债权并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也不知道。现在法院又全额执行8年前的债务,本息已经超过230万元,这算什么事啊!” 此前记者曾联系武汉中院执行局执行此案的一位吴姓工作人员,他表示不能接受记者采访。 梦天湖和省二轻供销两家公司都是老国企,共有职工近700人,除留守人员外都已下岗,两公司主要靠房租收入发放职工生活费。两家公司及其主管部门湖北省轻工行业投资促进中心多次致函武汉中院,请求中止执行并重新审查此案,但武汉中院一直没有答复。 | |||||||||